2022年1月16日,《昌吉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州党委、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正式印发,于2022年2月15日开始实施。
一、起草背景
为了保障村(居)民实行自治,发展基层民主,维护村(居)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我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和事项准入工作,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及自治区民政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司法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民发规〔2020〕2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研究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含总则、准入事项权责、准入事项管理、准入和退出程序、考核和监管、附则6个章节。附件有昌吉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审批表、撤销备案表;“三个清单”;昌吉州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6个附件。
(一)《办法》的总则。规定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的范围,由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州党委、州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的均可作为准入事项的依据。明确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事项准入的主管机构为州、县(市)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二)《办法》的准入事项权责。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中,依法履行职责事项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主开展,发挥主责作用;依法协助政府工作职责主体责任在州、县(市)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协助开展;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能力提供证明的,方可出具证明。
(三)《办法》的准入事项管理。“三个清单”全面实行准入管理和审批制度。州级部门工作需纳入“三个清单”的由州级城乡社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县(市)级准入工作需纳入“三个清单”的由县(市)城乡社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申报,州级城乡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办法》的准入和退出程序。符合三类准入事项范围,确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履职、依法协办、依法开具证明的工作事项,相关部门应当书面申请,逐级审核。准入事项由于法律法规发生修订、废止或发生变化等不适宜继续在村(社区)实施的,准入单位申请退出。
(五)《办法》的考核和监管。州、县(市)两级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落实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的工作经费应当明确标准,专款专用,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村(社区)社会组织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办法》的“三个清单”。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履职事项清单共30项,涉及履职事项的主要内容和相关依据;协助政府工作事项共32项,涉及协助事项的名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的具体内容、相关依据和19个主管单位;出具证明事项共7项,涉及证明事项的名称、办理用途、相关依据和7个需要开具证明的部门。
三、相关要求
(一)建立“准入办法”强管理。《办法》明确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事项准入主管机构,准入事项的申请、审批、审核、退出等程序,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对属于各部门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不得随意转嫁给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不得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派任务、下指标,不得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主责单位,推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回归自治本位,提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治理效能。
(二)制定“职责清单”促规范。“三个清单”依法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履职事项减少至30项;将协助政府工作事项减少至32项;将出具证明事项减少至7项,进一步厘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政府部门职责权限,切实减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行政工作负担,增强了村(社区)自治服务功能。
(三)整治“证明事项”出实效。结合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各县市、各部门要通过加强宣传、规范程序、理顺职责等方式对照国家六部委列出的死亡证明、生育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健在证明等20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逐一清理整改,为居民提供高效、便捷、规范的服务,有效增强居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