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昌吉州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22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一、《预案》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适应新形势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疫苗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高效处置疫苗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降低疫苗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切实保障各族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疫苗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1〕90号)文件精神,结合昌吉州实际,制定《昌吉州疫苗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在充分征求和采纳各部门意见基础上,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21年12月20日发布实施。

二、《预案》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四)《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预案》主要内容

《预案》共分六章,第一章总则,包括编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事件分级5项内容;安全事件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疫苗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第二章组织指挥机构和职责,包括自治州疫苗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部4项内容;昌吉州成立疫苗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应急指挥部),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任指挥长,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卫健委主要领导任副指挥长,州疫苗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园区应急指挥部参照州指挥部组织体系和工作职责执行。

第三章运行机制,包括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4项内容;对建立监测制度、预警的报告程序、应急处置信息报告的主体、流程、时限和途径予以明确。按照规定,发生一般疫苗质量安全突发事件(Ⅳ级)应急处置工作由州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响应措施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响应终止和恢复重建进行要求。

第四章应急保障,包括医疗救治队伍保障、经费保障、物资保障、通信保障、技术保障5项内容;明确卫健委负责组建医疗卫生救治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拟定医疗救护保障方案;财政局负责处置疫苗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所需经费保障;各县市、园区和州直有关部门负责疫苗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通信保障;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卫健委建立专家库,制定疫苗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专家管理办法,加强应急处置技术培训。

第五章预案管理,包括预案编制、预案审批与衔接、预案演练、预案评估与修订、宣传与培训、责任与奖罚6项内容;规范编制程序和持续修订程序,规定每2年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并规定相关责任和追究办法。

第六章附则,包括名词术语解释、预案解释、预案实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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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昌吉州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12-22 12:57:12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分享: 微信 微博

一、《预案》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适应新形势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疫苗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高效处置疫苗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降低疫苗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切实保障各族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疫苗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1〕90号)文件精神,结合昌吉州实际,制定《昌吉州疫苗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在充分征求和采纳各部门意见基础上,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21年12月20日发布实施。

二、《预案》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四)《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预案》主要内容

《预案》共分六章,第一章总则,包括编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事件分级5项内容;安全事件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疫苗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第二章组织指挥机构和职责,包括自治州疫苗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部4项内容;昌吉州成立疫苗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应急指挥部),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任指挥长,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卫健委主要领导任副指挥长,州疫苗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园区应急指挥部参照州指挥部组织体系和工作职责执行。

第三章运行机制,包括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4项内容;对建立监测制度、预警的报告程序、应急处置信息报告的主体、流程、时限和途径予以明确。按照规定,发生一般疫苗质量安全突发事件(Ⅳ级)应急处置工作由州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响应措施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响应终止和恢复重建进行要求。

第四章应急保障,包括医疗救治队伍保障、经费保障、物资保障、通信保障、技术保障5项内容;明确卫健委负责组建医疗卫生救治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拟定医疗救护保障方案;财政局负责处置疫苗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所需经费保障;各县市、园区和州直有关部门负责疫苗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通信保障;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卫健委建立专家库,制定疫苗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专家管理办法,加强应急处置技术培训。

第五章预案管理,包括预案编制、预案审批与衔接、预案演练、预案评估与修订、宣传与培训、责任与奖罚6项内容;规范编制程序和持续修订程序,规定每2年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并规定相关责任和追究办法。

第六章附则,包括名词术语解释、预案解释、预案实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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