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关于《昌吉回族自治州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6.30 来源: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

一、制定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社会幸福不幸福,很重要的是看老年人幸福不幸福。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越来越高,一定要让老年人有一个幸福的晚年,要大力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公报要求,优化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培育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健全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促进医养结合。改善对孤寡、残障、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服务,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我州常住人口161.35万人,户籍人口138.94万人。6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23.84万人,占总人口的17.16%,未来我州将要面临人口高龄化、失能化、空巢化增幅快速、需求增加等问题。

近年来,我州居家养老服务方面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养老服务政策架构中的居家养老体系不够健全,各级政府部门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协同作用发挥不明显。二是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不足。2014年以前建设的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面积普遍较小,2014年以后新建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率较低。三是服务内容与群众需求不匹配。根据全国养老现状,90%以上的老人希望能就近就地居家或社区养老,最主要的需求是日间照料,包括“文化娱乐””康复理疗””助餐服务””短期托养”等,而我州服务内容以家政、清洁等基础性服务为主,且服务质量有待提高。四是居家养老服务运行经费保障不到位。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较少,助餐点、养老服务中心社会化运营不充分。五是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人才匮乏,存在总量不足、专业化水平不高、待遇保障水平较低、流失率较高等问题。

为更好的促进我州居家养老服务再上新台阶,解决老年人在日常生活、用餐、就医等方面的不便问题和服务需求等实际困难,亟待通过立法规范政府、家庭、社会在居家养老服务方面的责任,推进我州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二、制定条例的过程

根据立法工作要求,州人民政府组织州民政局、司法局研究制定《<昌吉回族自治州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条例(草案)》领导小组,明确了职责分工、任务节点。

在充分学习借鉴浙江省、黑龙江省典型经验,梳理我州居家养老服务突出问题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起草成员单位多次就起草情况及时向州人大常委会进行汇报,州党委依法治州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召开4次会议,对《条例(草案)》内容进行讨论。5月26日至5月30日,由州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带队,起草组赴北京市海淀区、上海市静安区和普陀区开展学习考察。6月7日交由州司法局合法性审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我州实际和立法需求,从立法的表意性、逻辑性、合法性、合理性等7个方面对《条例(草案)》进行8轮次反复修改。627日,《条例(草案)》通过州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为期一个月)。同时,州民政局积极与自治区民政厅对接,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建议。718日至19日,按照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双组长制要求,州人大常委会、州人民政府组织起草成员单位前往昌吉市、阜康市进行立法调研,并与当地人大代表、乡镇(街道)工作人员、企业代表进行立法研读。725日,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再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专题讨论。726日召开立法专家论证会,10位专家就《条例(草案)》发表意见。730日通过书面形式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82日,征求州人民政府各副州长意见。83日,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专题听取《条例(草案》制定情况,并对内容进行研读修改。87日,州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审议,原则上通过了《条例(草案)》,根据会上反馈的意见,再次进行修改完善。本次《条例(草案)》共征得专家意见118条,县(市)州直部门意见21条,人大代表反馈意见46条,社会公众意见0条。州人民政府对反馈的意见进行研究分析、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条例(草案)》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条例》于2025226日由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5528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自202571日起施行。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采取“小切口”立法方式,不分章节,共二十七条。

(一)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了条例制定的宗旨和依据、适用范围、服务内容和工作原则。其中,为了解决居家老年人的生活不便的实际困难,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第三条列举出居家养老服务可提供的基本服务内容,包括生活服务、医疗卫生服务、精神慰藉服务、文体服务、法律服务、居家安全指导救援等服务,以及国家、自治区确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二)第五条至第八条,明确了州、县(市)人民政府,政府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职责。其中,第六条明确民政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疾病防治、医疗照护、医养结合等老年健康工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居家老年人医保服务、长期护理保险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用地保障等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等工作。同时还规定了妇联、残联、工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和组织要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三)第九条,明确了居家养老中的家庭责任、子女护理假,家庭成员对老年人的赡养与抚养是法定义务。在立法调研中群众普遍反映,家庭成员因工作繁忙、请假不便等原因,难以满足老年人的照料需求,因此规定了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独生子女的护理假每年累计不少于二十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十天。

(四)第十条至第十四条,明确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相关内容。规定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编制、设施配建、设施移交等内容。

(五)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财政支持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等内容。其中,为解决居家养老服务财政支持不足的问题,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州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应当优先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同时明确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的税收、用水电等优惠政策,助力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发展。

(六)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明确了根据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类型,确定相应的养老服务标准、合理设置老年人助餐场所,建立就近便利、惠民利民的助餐服务网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七)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六条,明确了政务服务场所、公共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和智慧养老服务,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等内容。同时还规定了社会责任、行政责任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八)第二十七条,明确了条例法律适用和施行时间。


政策解读主体:昌吉州人大常委会监察和法制工作委员会

  政策解读责任人:甘泉

  联系电话:234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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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关于《昌吉回族自治州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6-30 17:45:56 来源: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分享: 微信 微博

一、制定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社会幸福不幸福,很重要的是看老年人幸福不幸福。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越来越高,一定要让老年人有一个幸福的晚年,要大力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公报要求,优化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培育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健全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促进医养结合。改善对孤寡、残障、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服务,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我州常住人口161.35万人,户籍人口138.94万人。6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23.84万人,占总人口的17.16%,未来我州将要面临人口高龄化、失能化、空巢化增幅快速、需求增加等问题。

近年来,我州居家养老服务方面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养老服务政策架构中的居家养老体系不够健全,各级政府部门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协同作用发挥不明显。二是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不足。2014年以前建设的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面积普遍较小,2014年以后新建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率较低。三是服务内容与群众需求不匹配。根据全国养老现状,90%以上的老人希望能就近就地居家或社区养老,最主要的需求是日间照料,包括“文化娱乐””康复理疗””助餐服务””短期托养”等,而我州服务内容以家政、清洁等基础性服务为主,且服务质量有待提高。四是居家养老服务运行经费保障不到位。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较少,助餐点、养老服务中心社会化运营不充分。五是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人才匮乏,存在总量不足、专业化水平不高、待遇保障水平较低、流失率较高等问题。

为更好的促进我州居家养老服务再上新台阶,解决老年人在日常生活、用餐、就医等方面的不便问题和服务需求等实际困难,亟待通过立法规范政府、家庭、社会在居家养老服务方面的责任,推进我州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二、制定条例的过程

根据立法工作要求,州人民政府组织州民政局、司法局研究制定《<昌吉回族自治州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条例(草案)》领导小组,明确了职责分工、任务节点。

在充分学习借鉴浙江省、黑龙江省典型经验,梳理我州居家养老服务突出问题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起草成员单位多次就起草情况及时向州人大常委会进行汇报,州党委依法治州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召开4次会议,对《条例(草案)》内容进行讨论。5月26日至5月30日,由州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带队,起草组赴北京市海淀区、上海市静安区和普陀区开展学习考察。6月7日交由州司法局合法性审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我州实际和立法需求,从立法的表意性、逻辑性、合法性、合理性等7个方面对《条例(草案)》进行8轮次反复修改。627日,《条例(草案)》通过州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为期一个月)。同时,州民政局积极与自治区民政厅对接,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建议。718日至19日,按照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双组长制要求,州人大常委会、州人民政府组织起草成员单位前往昌吉市、阜康市进行立法调研,并与当地人大代表、乡镇(街道)工作人员、企业代表进行立法研读。725日,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再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专题讨论。726日召开立法专家论证会,10位专家就《条例(草案)》发表意见。730日通过书面形式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82日,征求州人民政府各副州长意见。83日,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专题听取《条例(草案》制定情况,并对内容进行研读修改。87日,州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审议,原则上通过了《条例(草案)》,根据会上反馈的意见,再次进行修改完善。本次《条例(草案)》共征得专家意见118条,县(市)州直部门意见21条,人大代表反馈意见46条,社会公众意见0条。州人民政府对反馈的意见进行研究分析、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条例(草案)》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条例》于2025226日由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5528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自202571日起施行。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采取“小切口”立法方式,不分章节,共二十七条。

(一)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了条例制定的宗旨和依据、适用范围、服务内容和工作原则。其中,为了解决居家老年人的生活不便的实际困难,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第三条列举出居家养老服务可提供的基本服务内容,包括生活服务、医疗卫生服务、精神慰藉服务、文体服务、法律服务、居家安全指导救援等服务,以及国家、自治区确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二)第五条至第八条,明确了州、县(市)人民政府,政府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职责。其中,第六条明确民政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疾病防治、医疗照护、医养结合等老年健康工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居家老年人医保服务、长期护理保险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用地保障等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等工作。同时还规定了妇联、残联、工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和组织要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三)第九条,明确了居家养老中的家庭责任、子女护理假,家庭成员对老年人的赡养与抚养是法定义务。在立法调研中群众普遍反映,家庭成员因工作繁忙、请假不便等原因,难以满足老年人的照料需求,因此规定了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独生子女的护理假每年累计不少于二十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十天。

(四)第十条至第十四条,明确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相关内容。规定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编制、设施配建、设施移交等内容。

(五)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财政支持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等内容。其中,为解决居家养老服务财政支持不足的问题,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州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应当优先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同时明确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的税收、用水电等优惠政策,助力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发展。

(六)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明确了根据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类型,确定相应的养老服务标准、合理设置老年人助餐场所,建立就近便利、惠民利民的助餐服务网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七)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六条,明确了政务服务场所、公共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和智慧养老服务,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等内容。同时还规定了社会责任、行政责任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八)第二十七条,明确了条例法律适用和施行时间。


政策解读主体:昌吉州人大常委会监察和法制工作委员会

  政策解读责任人:甘泉

  联系电话:234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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