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昌吉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准入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17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昌吉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准入事项管理办法(试行)》已州党委、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16

(此件公开发布)







昌吉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准入事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事项,减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不必要、不合理负担,增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服务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范围:

(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事项。根据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和服务居民、发挥主责作用的事项。

(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依规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州党委、州政府文件明确规定,主体责任在州、县市相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协助开展的有关工作事项。

(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具证明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区州党委、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辖区村(居)民开具证明的事项。

第三条州、县市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事项准入的主管机构,负责同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准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做好同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准入工作的统筹协调、研究谋划、审核把关、任务落实。

第四条各有关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公共事业单位有公共服务事项需进入村(社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州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公布全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清单,县市各部门依据清单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明细,统一实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清单包含昌吉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履职事项清单、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出具证明事项清单,以上三个清单是全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工作的依据。

第六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的废存和修订情况,及时调整逐级下发至村(社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定期在昌吉州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章准入事项权责

第七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中,依法履行职责事项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主开展,发挥主责作用;依法协助政府工作职责主体责任在州、县市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协助开展。

第八条 州、县市各部门和乡镇(街道)对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不得随意转嫁给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不得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派任务、下指标,不得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主责单位。

第九条 对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体承担组织动员、宣传教育、联系村(居)民、协助入户、反映诉求等辅助性、服务性工作。

第十条 对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中,下放权限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长期承担的工作任务,根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体落实需要,由下放权限的部门采取向村(社区)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或交由该部门下沉协管员负责等方式落实,并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对于不符合准入范围,但需要进入村(社区)工作事项,部门又难以完成或者履职成本过高的工作,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政策规定的,应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

第十二条 州、县市两级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法律法规,严格清理整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能力提供证明的,方可出具证明;对已取消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各级各部门要及时修改政策制度、办事流程,不得再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

第十三条 严禁州、县市各部门为规避工作责任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严禁企业单位为自身生产经营活动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


第三章 准入事项管理

第十四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履职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全面实行准入管理。

第十五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事项准入实行审批制度。州级部门工作需纳入三个清单的,由州级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县市级工作需纳入三个清单的,由县市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申报,州级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三个清单原则上以州级部门制定为准,县市级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工作调整相应内容,并及时向州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县市级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增加村(社区)工作任务进行严格审核,按程序上报。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逐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来源和数量,拓展政府购买服务领域和范围,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程序和方式,将适合采用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益性、专业性、技术性服务交由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


第四章准入和退出程序

第十八条 符合三类准入事项范围,确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履职、依法协办、依法开具证明的工作事项,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州级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批后方可纳入三个清单

第十九条 申请准入事项实行集中办理,原则上每年受理1次(每年1月至2月)。对举办培训、大型活动、开展调查等临时性事项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办理的,由主办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商解决,并提供必要经费。

第二十条 符合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范围的紧急性工作任务,相关部门应向同级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并在10日内补齐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州级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在指定的时间对州级部门、县市级城乡社区领导小组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事项书面告知申请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准入事项由于法律法规发生修订、废止或发生变化等不适宜继续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施的,准入单位应及时申请退出,由州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备案,并及时在昌吉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县市领导小组可参照《昌吉州城乡社区工作准入事项撤销备案表》实施撤销工作。


第五章考核和监管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进入村(社区)工作准入事项应主动接受评议,每年进行一次。州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州级准入事项进入村(社区)后的作用、成效和居民的认可情况等进行评议。

第二十四条 州、县市两级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村(社区)工作准入落实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在昌吉州政府门户网上统一公布。州、县市两级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相关部门,对检查发现举报反映的违规情况进行通报并纠正。

第二十五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的工作经费应当明确标准,专款专用,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社区)社会组织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30日后,开始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昌吉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审批表

2.昌吉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撤销备案表

3.昌吉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履职事项清单

4.昌吉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

5.昌吉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6.昌吉州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1

昌吉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审批表

编号:申报日期:


拟申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准入工作任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工作内容


实施依据 (附文件依据)


实施范围(如全州/xx县市/xx县市xx乡镇街道)


实施形式(如村(社区)自行落实/购买服务/费随事转/社区落实等)


实施期限(如长期/短期,短期注明起止时间)


是否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填报表格


是否配备工作经费(如是,请注明来源和金额)


是否使用信息化系统(如有,请注明名称)


是否配备工作人员(如是,请注明来源)


是否设置机构或挂牌(如是,请注明名称)


申报单位意见

(是否同意)

主管领导(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审核情况

州、县市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

(是否同意申报)



(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

     

州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是否同意纳入三个清单)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昌吉州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附件2

昌吉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撤销备案表

报备单位(盖章):报备日期:


基本内容

拟撤销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准入工作内容



撤销原因


报备单位意见

(是否同意撤销)



(报备单位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案意见

州、县市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




(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

     

州、县市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昌吉州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附件3

昌吉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履职事项清单

序号

履职事项

法律法规依据

备注

1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编制并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一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2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二款


3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第二款


4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三款


5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参加抢险、救灾活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条第五款


6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发展集体经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7

居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第二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


8

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进行监督和教育;将本居住地区内的暂住人口编入居民小组进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五条


9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办理本村(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二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


10

村(居民)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预防、排查、化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睦和邻里团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三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四条第六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1施行)第八条


11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向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村(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六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四条第十款


12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向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九条


13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居住地区的实际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居)民小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三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14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委员会,负责人民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宗教事务、民政、教育、妇女、青少年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


15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教育和支持居民移风易俗,尊老爱幼,扶贫济困,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第一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一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九款


16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居)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相互了解、相互包容、相互欣赏、互相支持、相互学习,抵御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思想渗透,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第三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五款


17

村(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执行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各族村(居)民服务,接受村(居)民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18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召集和主持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九条


19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


20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促进男女平等,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订)第四条、第十一条


21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村民、居民自治内容,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和监督制度,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修订)第十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年修订)第九条


22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23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应当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患者及其家庭的情况和要求,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为患者融入社会创造条件;精神障碍患者其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住院手续,并由医疗机构在患者病历中予以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


24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2018年施行)第六条


25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居)民参与村(社区)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九条


26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村委会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订)第七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27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订)第七条


28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站点,提升退役军人服务保障能力;加强与退役军人联系沟通,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扶优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施行)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29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矛盾调解机制,设立信访信息员,保障矛盾隐患及时发现、就地化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条例》(2021年施行)第七条


30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工作,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内容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创造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良好条件,形成手足相亲、守望相助的邻里关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2021年)第三十五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2015年)第十四条














附件4

昌吉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基层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具体内容

法律法规依据

主管单位

备注

1

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条

乡镇、街道


2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维护社会治安,做好反恐维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以及社会保障、公共卫生、优抚救济、残疾人保障、扫盲教育和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义务教育、青少年教育、计划生育等方面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二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五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四条第八款

《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施行)第六条      

统战、公安、卫健、

人社、民政、教育等部门


3

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社区矫正、刑满释放人员等重点管控人员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落实治安承包责任制,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条第六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四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七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


4

协助做好禁毒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施行)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公安

部门


5

协助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住所证明,到城市社区管理机构、村民委员会申报居住登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2011年施行)第二十六条

公安

部门


6

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登记工作

租住房屋的流动人口,由房屋出租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并于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城市社区管理机构、村民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2011年施行)第二十七条

公安

部门


7

协助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治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实有人口和房屋租赁使用中的治安管理相关工作;开展出租屋人口和房屋信息核查采集,排查出租屋安全隐患,并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5年发布)第四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平安建设条例》(2022年施行)第二十五条

公安

部门


8

协助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暴力的防御、处置等工作,履行强制报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施行)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公安部门、妇联


9

协助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条

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部门


10

协助做好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施行)第七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


11

协助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村(居)委会协助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后,协助进行宣传动员,报送突发事件信息,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施行)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12

协助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自然灾害信息报送工作,提名、评议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公布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对象款物数额和使用情况。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修正)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


13

协助做好统计、普查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1%人口抽样调查、经济普查工作,协助做好常规统计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本区域的农业普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第七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施行)第三条、第四十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年施行)第五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施行)第十七条      

统计

部门


14

协助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义务教育法》(2018年施行)第十三条

教育

部门


15

协助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请工作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乡镇(街道)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受理窗口转送相关申请材料。

《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1673号)第十条

民政部门、

残联


16

协助做好高龄老人服务工作      

高龄补贴的审批和发放工作由各地、州、市(县)民政局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机构负责具体受理,村(居)委会承担本辖区内高龄老人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自治区80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实施细则》第二条

民政

部门


17

协助做好社会组织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志愿服务工作,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志愿服务条例》(2017年施行)第二十八条

民政

部门


18

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特困人员核实、认定相关工作;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开展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施行)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乡镇(街道)


19

协助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帮助、督促被委托人履行照护职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20年修订)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教育部门


20

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村(居)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2019年)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


21

协助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创建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社区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修正)》第十条、第二十条

卫生健康部门


22

协助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工作,了解村(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2009)第八条、第十四条

卫生健康部门


23

协助开展传染病应急处理工作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村(居)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施行)第四十条

卫生健康部门


24

协助开展预防接种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协助组织村(居)民受种第一类疫苗。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施行)第九条

卫生健康部门


25

协助做好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


生态环境部门


26

协助做好平安创建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开展平安建设工作;将平安建设的内容,依法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发动村(社区)群众共同做好辖区内平安建设相关工作;协助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各类平安创建活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平安建设条例》(2022年施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政法部门、乡镇(街道)


27

协助设立网上信访代理点

村(居)民委员协助设立网上信访代理点,依据信访人的委托提供信访代理服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条例》(2021年施行)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信访

部门


28

协助设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窗口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设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窗口。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施行)第三十一条

人社

部门


29

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

人社

部门


30

协助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住建部门、乡镇、街道


31

协助做好退役军人事务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站点、提升退役军人服务保障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施行)》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32

协助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年度登记工作

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军转干部自主择业工作,由所在街道或者社区出具《自治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现实表现鉴定表》。

《自治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年度登记暂行办法》(新退役军人办发〔20143号)第三条、第五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附件5

昌吉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证明名称

办理用途

法律法规依据

需要证明部门

备注


1

分户证明

农村地区分户需提供村民委员会分户证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新公通〔201373号)第三十六条

公安部门










2

同意购买汽油证明

对个人需要的,购买人需提供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同意的申请(注明用途、数量)、本人身份证件等,到属地派出所开具证明后,在指定的加油站购买汽油。

《公安部<关于迅速采取超常措施建立完善严控严查散装购、销汽油制度>的通知》

公安部门



3

购机发票、合格证遗失证明

201771日前购买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因购机发票、合格证不全或遗失的,需提供原销售企业或当地派出所或村(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办理。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登记规定》(新工机办发〔2017〕号)第七条

农业农村部门



4

《收养登记委托书》证明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19年修订)》第四条

民政部门



5

抚养能力证明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机关提交收养申请和下列证明材料,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19年修订)》第五条

民政部门



6

送养人特殊困难证明

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19年修订)》第六条

民政部门



7

病残儿医学鉴定初审意见

村(民)民委员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接到没)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卫生健康部门






附件6


昌吉州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长:

苏晓莉 自治州副州长

副组长: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韩宏宇 州党委组织部副部长

州党委政法委副书记

李昆明 州民政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员:

晖     州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何伟华     州党委统战部副部长

王东升    州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州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黄仕海    州发展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加尔肯·再以丁州教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州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努尔巴哈提   州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海兵    州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新民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魏永红    州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三级调研员

尤建文    州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红军     州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州水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吴耿明     州农业农村局农牧机械化推广站站长

杨建伟    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马金山    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周建成    州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沈柏麟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二级高级主办

贠劲春    州统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州医疗保障局四级调研员

腊翊凯     州信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石振业     州林业和草原局二级调研员

     州乡村振兴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德辉    州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组成员、副主任

耀     州社会保险管理局党总支委员、副局长

     州税务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州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

刘国伟    州团委党组成员、团委副书记

亚     州妇女联合会党组成员、副主席

孙国强    州残疾人联合会党组成员、副理事长

     州红十字会党组成员、三级调研员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州城乡社区治理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州党委和州人民政府关于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有关重要事项,提出指导意见;协调有关部门抓好城乡社区治理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整合社区公共服务资源,统筹社区公共服务;加强各县市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向州党委、州政府报告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重大问题;完成州党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李昆明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彭华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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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昌吉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准入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17 20:39:43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分享: 微信 微博
索 引 号: CJZ002/2022-000032 信息来源:
发布机构: 昌吉州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2-01-17
文  号: 昌州政办规〔2022〕1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印发《昌吉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准入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昌吉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准入事项管理办法(试行)》已州党委、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16

(此件公开发布)







昌吉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准入事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事项,减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不必要、不合理负担,增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服务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范围:

(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事项。根据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和服务居民、发挥主责作用的事项。

(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依规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州党委、州政府文件明确规定,主体责任在州、县市相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协助开展的有关工作事项。

(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具证明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区州党委、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辖区村(居)民开具证明的事项。

第三条州、县市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事项准入的主管机构,负责同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准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做好同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准入工作的统筹协调、研究谋划、审核把关、任务落实。

第四条各有关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公共事业单位有公共服务事项需进入村(社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州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公布全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清单,县市各部门依据清单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明细,统一实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清单包含昌吉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履职事项清单、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出具证明事项清单,以上三个清单是全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工作的依据。

第六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的废存和修订情况,及时调整逐级下发至村(社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定期在昌吉州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章准入事项权责

第七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中,依法履行职责事项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主开展,发挥主责作用;依法协助政府工作职责主体责任在州、县市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协助开展。

第八条 州、县市各部门和乡镇(街道)对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不得随意转嫁给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不得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派任务、下指标,不得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主责单位。

第九条 对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体承担组织动员、宣传教育、联系村(居)民、协助入户、反映诉求等辅助性、服务性工作。

第十条 对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中,下放权限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长期承担的工作任务,根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体落实需要,由下放权限的部门采取向村(社区)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或交由该部门下沉协管员负责等方式落实,并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对于不符合准入范围,但需要进入村(社区)工作事项,部门又难以完成或者履职成本过高的工作,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政策规定的,应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

第十二条 州、县市两级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法律法规,严格清理整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能力提供证明的,方可出具证明;对已取消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各级各部门要及时修改政策制度、办事流程,不得再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

第十三条 严禁州、县市各部门为规避工作责任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严禁企业单位为自身生产经营活动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


第三章 准入事项管理

第十四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履职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全面实行准入管理。

第十五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事项准入实行审批制度。州级部门工作需纳入三个清单的,由州级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县市级工作需纳入三个清单的,由县市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申报,州级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三个清单原则上以州级部门制定为准,县市级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工作调整相应内容,并及时向州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县市级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增加村(社区)工作任务进行严格审核,按程序上报。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逐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来源和数量,拓展政府购买服务领域和范围,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程序和方式,将适合采用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益性、专业性、技术性服务交由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


第四章准入和退出程序

第十八条 符合三类准入事项范围,确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履职、依法协办、依法开具证明的工作事项,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州级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批后方可纳入三个清单

第十九条 申请准入事项实行集中办理,原则上每年受理1次(每年1月至2月)。对举办培训、大型活动、开展调查等临时性事项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办理的,由主办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商解决,并提供必要经费。

第二十条 符合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范围的紧急性工作任务,相关部门应向同级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并在10日内补齐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州级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在指定的时间对州级部门、县市级城乡社区领导小组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事项书面告知申请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准入事项由于法律法规发生修订、废止或发生变化等不适宜继续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施的,准入单位应及时申请退出,由州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备案,并及时在昌吉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县市领导小组可参照《昌吉州城乡社区工作准入事项撤销备案表》实施撤销工作。


第五章考核和监管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进入村(社区)工作准入事项应主动接受评议,每年进行一次。州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州级准入事项进入村(社区)后的作用、成效和居民的认可情况等进行评议。

第二十四条 州、县市两级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村(社区)工作准入落实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在昌吉州政府门户网上统一公布。州、县市两级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相关部门,对检查发现举报反映的违规情况进行通报并纠正。

第二十五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的工作经费应当明确标准,专款专用,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社区)社会组织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30日后,开始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昌吉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审批表

2.昌吉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撤销备案表

3.昌吉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履职事项清单

4.昌吉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

5.昌吉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6.昌吉州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1

昌吉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审批表

编号:申报日期:


拟申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准入工作任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工作内容


实施依据 (附文件依据)


实施范围(如全州/xx县市/xx县市xx乡镇街道)


实施形式(如村(社区)自行落实/购买服务/费随事转/社区落实等)


实施期限(如长期/短期,短期注明起止时间)


是否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填报表格


是否配备工作经费(如是,请注明来源和金额)


是否使用信息化系统(如有,请注明名称)


是否配备工作人员(如是,请注明来源)


是否设置机构或挂牌(如是,请注明名称)


申报单位意见

(是否同意)

主管领导(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审核情况

州、县市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

(是否同意申报)



(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

     

州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是否同意纳入三个清单)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昌吉州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附件2

昌吉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撤销备案表

报备单位(盖章):报备日期:


基本内容

拟撤销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准入工作内容



撤销原因


报备单位意见

(是否同意撤销)



(报备单位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案意见

州、县市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




(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

     

州、县市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昌吉州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附件3

昌吉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履职事项清单

序号

履职事项

法律法规依据

备注

1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编制并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一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2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二款


3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第二款


4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三款


5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参加抢险、救灾活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条第五款


6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发展集体经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7

居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第二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


8

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进行监督和教育;将本居住地区内的暂住人口编入居民小组进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五条


9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办理本村(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二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


10

村(居民)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预防、排查、化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睦和邻里团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三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四条第六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1施行)第八条


11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向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村(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六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四条第十款


12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向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九条


13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居住地区的实际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居)民小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三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14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委员会,负责人民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宗教事务、民政、教育、妇女、青少年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


15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教育和支持居民移风易俗,尊老爱幼,扶贫济困,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第一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一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九款


16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居)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相互了解、相互包容、相互欣赏、互相支持、相互学习,抵御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思想渗透,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第三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五款


17

村(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执行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各族村(居)民服务,接受村(居)民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18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召集和主持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九条


19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


20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促进男女平等,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订)第四条、第十一条


21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村民、居民自治内容,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和监督制度,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修订)第十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年修订)第九条


22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23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应当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患者及其家庭的情况和要求,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为患者融入社会创造条件;精神障碍患者其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住院手续,并由医疗机构在患者病历中予以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


24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2018年施行)第六条


25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居)民参与村(社区)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九条


26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村委会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订)第七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27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订)第七条


28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站点,提升退役军人服务保障能力;加强与退役军人联系沟通,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扶优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施行)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29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矛盾调解机制,设立信访信息员,保障矛盾隐患及时发现、就地化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条例》(2021年施行)第七条


30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工作,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内容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创造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良好条件,形成手足相亲、守望相助的邻里关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2021年)第三十五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2015年)第十四条














附件4

昌吉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基层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具体内容

法律法规依据

主管单位

备注

1

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条

乡镇、街道


2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维护社会治安,做好反恐维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以及社会保障、公共卫生、优抚救济、残疾人保障、扫盲教育和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义务教育、青少年教育、计划生育等方面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二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五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四条第八款

《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施行)第六条      

统战、公安、卫健、

人社、民政、教育等部门


3

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社区矫正、刑满释放人员等重点管控人员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落实治安承包责任制,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条第六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四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七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


4

协助做好禁毒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施行)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公安

部门


5

协助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住所证明,到城市社区管理机构、村民委员会申报居住登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2011年施行)第二十六条

公安

部门


6

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登记工作

租住房屋的流动人口,由房屋出租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并于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城市社区管理机构、村民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2011年施行)第二十七条

公安

部门


7

协助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治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实有人口和房屋租赁使用中的治安管理相关工作;开展出租屋人口和房屋信息核查采集,排查出租屋安全隐患,并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5年发布)第四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平安建设条例》(2022年施行)第二十五条

公安

部门


8

协助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暴力的防御、处置等工作,履行强制报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施行)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公安部门、妇联


9

协助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条

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部门


10

协助做好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施行)第七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


11

协助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村(居)委会协助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后,协助进行宣传动员,报送突发事件信息,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施行)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12

协助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自然灾害信息报送工作,提名、评议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公布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对象款物数额和使用情况。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修正)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


13

协助做好统计、普查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1%人口抽样调查、经济普查工作,协助做好常规统计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本区域的农业普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第七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施行)第三条、第四十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年施行)第五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施行)第十七条      

统计

部门


14

协助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义务教育法》(2018年施行)第十三条

教育

部门


15

协助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请工作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乡镇(街道)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受理窗口转送相关申请材料。

《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1673号)第十条

民政部门、

残联


16

协助做好高龄老人服务工作      

高龄补贴的审批和发放工作由各地、州、市(县)民政局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机构负责具体受理,村(居)委会承担本辖区内高龄老人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自治区80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实施细则》第二条

民政

部门


17

协助做好社会组织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志愿服务工作,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志愿服务条例》(2017年施行)第二十八条

民政

部门


18

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特困人员核实、认定相关工作;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开展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施行)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乡镇(街道)


19

协助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帮助、督促被委托人履行照护职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20年修订)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教育部门


20

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村(居)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2019年)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


21

协助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创建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社区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修正)》第十条、第二十条

卫生健康部门


22

协助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工作,了解村(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2009)第八条、第十四条

卫生健康部门


23

协助开展传染病应急处理工作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村(居)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施行)第四十条

卫生健康部门


24

协助开展预防接种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协助组织村(居)民受种第一类疫苗。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施行)第九条

卫生健康部门


25

协助做好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


生态环境部门


26

协助做好平安创建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开展平安建设工作;将平安建设的内容,依法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发动村(社区)群众共同做好辖区内平安建设相关工作;协助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各类平安创建活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平安建设条例》(2022年施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政法部门、乡镇(街道)


27

协助设立网上信访代理点

村(居)民委员协助设立网上信访代理点,依据信访人的委托提供信访代理服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条例》(2021年施行)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信访

部门


28

协助设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窗口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设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窗口。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施行)第三十一条

人社

部门


29

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

人社

部门


30

协助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住建部门、乡镇、街道


31

协助做好退役军人事务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站点、提升退役军人服务保障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施行)》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32

协助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年度登记工作

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军转干部自主择业工作,由所在街道或者社区出具《自治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现实表现鉴定表》。

《自治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年度登记暂行办法》(新退役军人办发〔20143号)第三条、第五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附件5

昌吉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证明名称

办理用途

法律法规依据

需要证明部门

备注


1

分户证明

农村地区分户需提供村民委员会分户证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新公通〔201373号)第三十六条

公安部门










2

同意购买汽油证明

对个人需要的,购买人需提供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同意的申请(注明用途、数量)、本人身份证件等,到属地派出所开具证明后,在指定的加油站购买汽油。

《公安部<关于迅速采取超常措施建立完善严控严查散装购、销汽油制度>的通知》

公安部门



3

购机发票、合格证遗失证明

201771日前购买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因购机发票、合格证不全或遗失的,需提供原销售企业或当地派出所或村(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办理。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登记规定》(新工机办发〔2017〕号)第七条

农业农村部门



4

《收养登记委托书》证明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19年修订)》第四条

民政部门



5

抚养能力证明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机关提交收养申请和下列证明材料,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19年修订)》第五条

民政部门



6

送养人特殊困难证明

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19年修订)》第六条

民政部门



7

病残儿医学鉴定初审意见

村(民)民委员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接到没)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卫生健康部门






附件6


昌吉州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长:

苏晓莉 自治州副州长

副组长: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韩宏宇 州党委组织部副部长

州党委政法委副书记

李昆明 州民政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员:

晖     州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何伟华     州党委统战部副部长

王东升    州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州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黄仕海    州发展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加尔肯·再以丁州教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州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努尔巴哈提   州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海兵    州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新民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魏永红    州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三级调研员

尤建文    州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红军     州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州水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吴耿明     州农业农村局农牧机械化推广站站长

杨建伟    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马金山    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周建成    州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沈柏麟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二级高级主办

贠劲春    州统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州医疗保障局四级调研员

腊翊凯     州信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石振业     州林业和草原局二级调研员

     州乡村振兴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德辉    州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组成员、副主任

耀     州社会保险管理局党总支委员、副局长

     州税务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州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

刘国伟    州团委党组成员、团委副书记

亚     州妇女联合会党组成员、副主席

孙国强    州残疾人联合会党组成员、副理事长

     州红十字会党组成员、三级调研员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州城乡社区治理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州党委和州人民政府关于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有关重要事项,提出指导意见;协调有关部门抓好城乡社区治理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整合社区公共服务资源,统筹社区公共服务;加强各县市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向州党委、州政府报告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重大问题;完成州党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李昆明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彭华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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