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条例》解读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昌吉州关于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 加强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州党委安排,自治州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将制定《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条例》确立为大会议案,并列为自治州2021年立法项目。
加快推动我州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领域立法,是落实州党委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决策部署,是体现人民意志的实际举措,是规范网格化社会治理工作的现实需要,是响应群众呼声、顺应民意的实际行动。从网格化社会治理工作的现实需要来看,随着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别是在完善网格化管理具体流程、明确网格化管理相关部门职责、推动网格化管理信息资源共享和监督激励机制等方面,将经验成果法定化十分必要。
二、草案的起草、修改过程
条例由州人大常委会主导制定,州人大常委会监察和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州党委政法委、组织部、政策研究室、州民政局、司法局等部门配合。2021年2月至4月,开展了立法论证、评估,明确了条例的框架结构、章节设置、制度原则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起草了《关于制定〈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条例〉的实施方案》,报州党委批转实施。成立了以州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起草领导小组,起草工作实行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双组长制”,组建了起草专班,下设三个起草小组。各起草小组通过召开会议、调查研究、征求社会意见、发放调查问卷、聘请法律顾问等多种形式,针对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中的突出问题开展起草工作。
2021年5月15日至22日,州人大常委会组成立法考察组,前往浙江衢州、江苏南京、山东青岛、济南学习调研,结合我州实际形成了草案初稿。2021年6月、7月、9月,州人大常委会组成调研组前往昌吉市及其所属街道、乡(镇)、村(社区)进行立法调研,广泛听取县市、乡村和社会组织、立法专家咨询库成员的意见建议,通过政府网站发布征求意见稿。先后召开立法协调小组会议4次,3次征求州党委、政府、政协、纪委监委及有关部门、各县市、州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和建议。在全州437个“代表之家”、2000余名代表中征求意见建议100余条。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自治区有关厅局征求意见,共收集意见建议60余条,进行了8次修改完善,形成了草案审议稿,经自治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四十一次会议两次审议通过后,提请自治州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三、草案框架及主要内容
草案共计六章三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共五条。明确了自治州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立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原则和体制、工作机制等内容。
第二章网格和网格员,共十二条。明确了网格划分、网格事项准入、网格员及其准入条件和职责、网格负面清单规定、网格员标志标识、信息公布和管理制度等内容。
第三章网格管理和服务,共九条。明确了自治共治、志愿服务、网格协助和保障、信息化建设、管理等内容。
第四章保障措施,共六条。明确了网格员的薪酬待遇、考核宣传和培训制度以及激励机制等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两条。明确了在网格管理服务工作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网格员在履职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及保障义务。
第六章附则,一条。明确了条例的施行时间。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制定条例没有直接的上位法依据,属于创制性立法。目前,国家尚未制定网格化管理服务方面的专门性法律法规,仅有《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规范》(GB/T 3400-2017)作为指导规范。条例涉及与社会治理有关的内容散见于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关文件和政策中。本次立法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规范》(GB/T 3400-2017)《昌吉州关于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 加强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等为依据,结合我州网格化管理工作成功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南京市网格化服务管理办法》《衢州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等地方立法经验,侧重和突出网格管理的服务功能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