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自治州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8.19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近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大决策部署,精准施策,综合保障,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发文依据

按照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的指导意见》总体要求,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54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的《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医保发〔2018〕18号)、自治区人社厅等五部门的新人社发〔2018〕62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健康扶贫三年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卫财务发〔2018〕105号)等政策文件制发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救助对象的名称和范围

将各类城乡困难群众划分为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四种类型。

(二)明确医疗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1.补助参保:对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参保;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按80%比例资助;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60%比例资助。

2.规范门诊救助。慢性病门诊救助比例为70%。一类慢性病年度限额1000元;23种重特大疾病与二类慢性病年度限额3000元救助。

3.完善住院救助。对特困供养人员住院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救助比例不低于70%,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

4.制定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将重特大疾病划分为1万元以下、1-2万元、2万元以上三段进行救助,个人自付费用越高,救助比例越高,年度限额3万元。县市可以根据自己的救助基金结余和财政能力适当提高年度限额。

5.其他救助。经过住院和重特大疾病救助后,对个人及家庭自付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达到因病致贫救助条件的,明确了各县市可以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并适当拓展救助范围,突破目录限制的内容。进一步织密了救助制度网,落实“得了大病、重病基本生活有保障”的健康扶贫目标要求。

(三)规范救助程序

对重点救助对象实行“一单式”即时结算,一窗口办理;对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救助对象,需要就医治疗完成、个人申请经认定符合救助条件后,以事后救助方式结算,今后逐步实现“一单式”结算。

三、政策衔接

新政策从发文次月起执行,原《自治州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意见》(昌州政办发〔2017〕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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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自治州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08-19 12:18:27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分享: 微信 微博

近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大决策部署,精准施策,综合保障,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发文依据

按照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的指导意见》总体要求,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54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的《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医保发〔2018〕18号)、自治区人社厅等五部门的新人社发〔2018〕62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健康扶贫三年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卫财务发〔2018〕105号)等政策文件制发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救助对象的名称和范围

将各类城乡困难群众划分为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四种类型。

(二)明确医疗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1.补助参保:对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参保;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按80%比例资助;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60%比例资助。

2.规范门诊救助。慢性病门诊救助比例为70%。一类慢性病年度限额1000元;23种重特大疾病与二类慢性病年度限额3000元救助。

3.完善住院救助。对特困供养人员住院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救助比例不低于70%,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

4.制定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将重特大疾病划分为1万元以下、1-2万元、2万元以上三段进行救助,个人自付费用越高,救助比例越高,年度限额3万元。县市可以根据自己的救助基金结余和财政能力适当提高年度限额。

5.其他救助。经过住院和重特大疾病救助后,对个人及家庭自付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达到因病致贫救助条件的,明确了各县市可以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并适当拓展救助范围,突破目录限制的内容。进一步织密了救助制度网,落实“得了大病、重病基本生活有保障”的健康扶贫目标要求。

(三)规范救助程序

对重点救助对象实行“一单式”即时结算,一窗口办理;对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救助对象,需要就医治疗完成、个人申请经认定符合救助条件后,以事后救助方式结算,今后逐步实现“一单式”结算。

三、政策衔接

新政策从发文次月起执行,原《自治州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意见》(昌州政办发〔2017〕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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