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自治州医疗救助工作,建立完善长效脱贫机制,切实提高脱贫攻坚质量,巩固脱贫成果,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医保发〔2018〕1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54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救助对象
各县市对辖区内户籍的各类城乡困难群众按以下范围标准进行分类归并,统一名称和范围。
(一)重点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包含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重病、重残儿童,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下同),政策范围内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低收入救助对象。指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的确认标准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1.5倍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
(三)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家庭年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后,人均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中重病患者。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
(一)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保。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其中: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个人缴费20%,资助比例80%;政策范围内非特困和低保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40%,资助比例60%。以后年度个人缴纳标准和定额资助标准动态调整。
(二)门诊救助。对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给予门诊救助。其中:慢性病救助对象与基本医疗保险确定的一类门诊慢性病病种相衔接,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对象原则上与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的23类病种相衔接。其中,23类病种中与一类门诊慢性病病种相同的按门诊慢性病进行救助,与二类门诊慢性病病种相同的执行住院救助,其余病种按重特大疾病进行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的限额慢性病为1000元,重特大疾病为3000元。
(三)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政策范围内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救助比例不低于70%,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
(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54号)规定优先开展23类重特大疾病救助,今后根据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逐步扩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政策范围内单病种诊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常规住院救助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救助:
1.重点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万元以内救助70%;1—2万元的救助75%;2万元以上的救助80%。年度最高限额3万元。
2.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1万元以内救助60%;1—2万元的救助65%;2万元以上的救助70%。年度最高限额3万元。
3.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1万元以内救助55%;1—2万元的救助60%;2万元以上的救助65%。年度最高限额3万元。
4.对经各种救助方式救助后个人及家庭自付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达到因病致贫救助对象条件的,由各县市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并适当拓展救助范围。
有条件的县市,在确保医疗救助资金运行平稳情况下,可合理提高年度最高救助限额。
三、规范救助程序
(一)资助参保程序。由县(市)民政部门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审核确定的特困人员和低保人员信息报送同级医疗保障经办部门,并及时报送人员变更信息;县(市)扶贫办每年11月30日前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报同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部门于每年12月31日前在医保经办系统对参保缴费人员信息进行标注,做好重点救助对象的资助参保和个人缴费衔接。
(二)门诊救助程序。基本医疗保险确定的门诊慢性病病种的医疗救助由医保结算系统直接结算。23类重特大疾病门诊救助按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方式,进行申报认定,由医保结算系统直接结算。
(三)住院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程序。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等医疗结算实行医疗救助“一单式”即时结算;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救助对象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后,凭由县市医疗保障部门牵头,民政、扶贫部门配合认定的结果材料、住院医疗费用清单、收费凭证等到当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救助。
四、实行救助定点管理
按照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开展大病集中救治,落实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确定诊疗方案、确定病种(组)收费标准的“三定”措施,规范医疗救助对象就医秩序和医疗机构诊疗行为,严格控制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及门诊医疗费用。原则上医疗救助对象应在县域内医疗救助定点机构就诊。县域内诊疗能力和水平不足的,严格落实分级诊疗制度,按规定转诊至指定的地市级三级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对未按规定履行分级诊疗手续的救助对象,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下调报销比例的,医疗救助相应下调救助比例。对基本医疗保险不予受理的,医疗救助也不予受理。
五、严格控制医疗服务成本
严格医疗费用管控,将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负担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加强各项保障政策衔接。完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与医保基金支付挂钩。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供使用适宜的基本医疗服务,切实降低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总体负担。用药范围、诊疗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规定,公立医疗机构“三个目录”外医疗费用比例控制在8%以内。
六、加强基金筹集管理
严格执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14〕70号)各项要求,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基金,不断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加强基金监督管理。要加大政府投入,切实履行县市财政在医疗救助中的兜底作用,保障各类救助对象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七、明确部门职责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医疗救助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贫困重特大疾病患者,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医疗救助政策,确定医疗救助定点机构,做好“一站式”结算服务;民政部门要完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机制,及时向医保部门提供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等救助人员信息;医疗保障部门牵头,民政、扶贫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救助对象的认定工作;扶贫办要及时向医保部门提供农村建档立卡人口动态信息;残联要及时向医保部门提供重度残疾人员信息;财政部门要根据资金需求和上级财政补助情况,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强化资金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要严格医疗费用管控,加强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监管,规范就医秩序,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同时加大疾病预防,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减少疾病发生率。
八、做好政策衔接
各县市要做好医疗救助新老政策的衔接,确保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享受待遇不受影响,确保医疗救助与当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兜底保障政策平稳过渡,切实维护自治州社会大局稳定。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自治州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意见》(昌州政办发〔2017〕92号)同时废止。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