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州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5.11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自治区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9〕4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提高我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质量和效率,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结合我州工作实际就加强自治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提出具体贯彻落实实施意见。

二、起草过程

今年3月,《自治区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9〕42号)下发,要求“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细化具体措施”州司法局对标对表国务院《指导意见》和自治区《实施意见》,结合我州工作实际,研究草拟了《自治州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召开局长办公会进行了讨论研究,对《实施意见》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内容:

(一)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从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制度、落实权责清单制度、严禁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对党委、人大、法院和检察院等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规定等方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进行了明确。

(二)界定合法性审核范围。确定了自治州各级政府、园区管委会、各部门要将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应审必审。并对纳入合法性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范围进行了规范。

(三)确定合法性审核机构。明确了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州、县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明确具体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州、县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并要求各园区管委会、州、县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指定的审核机构或者审核人员负责审核工作。

(四)明确合法性审核标准。要求审核机构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严格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和自治区《实施意见》中规定的7个方面10类重点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核。同时明确,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要对其是否有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进行审核。制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要对其是否合规进行审核。特别是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的规定,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

(五)规范合法性审核程序。从明确报送材料、规范审核程序、严控审核时限、强化审核责任等四个方面明确了审核程序。

(六)提高合法性审核能力。鼓励自治州各级行政机关积极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逐步实现电子审核一体化和平台互联互通。审核机构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核、建立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建立合法性审核台账、实行动态化、精细化管理,提高审核质量和效率。

(七)完善审核工作考核机制。按照自治区《实施意见》规定,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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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州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05-11 20:19:38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分享: 微信 微博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自治区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9〕4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提高我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质量和效率,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结合我州工作实际就加强自治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提出具体贯彻落实实施意见。

二、起草过程

今年3月,《自治区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9〕42号)下发,要求“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细化具体措施”州司法局对标对表国务院《指导意见》和自治区《实施意见》,结合我州工作实际,研究草拟了《自治州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召开局长办公会进行了讨论研究,对《实施意见》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内容:

(一)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从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制度、落实权责清单制度、严禁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对党委、人大、法院和检察院等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规定等方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进行了明确。

(二)界定合法性审核范围。确定了自治州各级政府、园区管委会、各部门要将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应审必审。并对纳入合法性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范围进行了规范。

(三)确定合法性审核机构。明确了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州、县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明确具体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州、县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并要求各园区管委会、州、县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指定的审核机构或者审核人员负责审核工作。

(四)明确合法性审核标准。要求审核机构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严格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和自治区《实施意见》中规定的7个方面10类重点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核。同时明确,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要对其是否有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进行审核。制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要对其是否合规进行审核。特别是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的规定,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

(五)规范合法性审核程序。从明确报送材料、规范审核程序、严控审核时限、强化审核责任等四个方面明确了审核程序。

(六)提高合法性审核能力。鼓励自治州各级行政机关积极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逐步实现电子审核一体化和平台互联互通。审核机构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核、建立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建立合法性审核台账、实行动态化、精细化管理,提高审核质量和效率。

(七)完善审核工作考核机制。按照自治区《实施意见》规定,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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