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10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自治州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州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州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审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自治区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9〕4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提高我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质量和效率,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现就加强自治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落实:

一、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

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制度,未列入州、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有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名单的部门、单位不得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以及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均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治州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不得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增加权责清单之外的行政权力或者减少法定责任。严禁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对党委、人大、法院和检察院等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规定。

二、界定合法性审核范围

自治州各级政府、园区管委会、各部门要将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应审必审。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工作计划、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以及对特定人和特定事项作出的具体行政执法决定及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等,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三、确定合法性审核机构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州、县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明确具体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州、县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由本级政府部门起草,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各园区管委会、州、县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其指定的审核机构或者审核人员负责审核工作。州、县市司法行政机关只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政府办公室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核,不接受本级政府各部门直接报送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核事项。

四、明确合法性审核标准

审核机构应认真履行合法性审核职责,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严格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和自治区《实施意见》中规定的7个方面10类重点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核。同时,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要对其是否有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进行审核。制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要对其是否合规进行审核。特别是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的规定,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

五、规范合法性审核程序

(一)明确报送材料。以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起草,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集体讨论前,应当由本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合法性审核。起草单位具体报送的审核材料,应当包括:提请审议的文件送审稿及包含制定背景、起草过程和对文件必要性可行性评估论证情况的起草说明,制定该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征求意见(含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及意见采纳情况,起草单位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以及审核机构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其他材料等,按规定需要专家论证、组织听证、部门会签的,还应当报送专家论证情况书面记录、听证情况书面记录和有关部门会签意见。起草单位起草文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应当具体到条款、段落,将所引用的条款、段落与该文件送审稿的具体内容相对应,起草单位引用的依据应当有效、准确;如有必要,审核机构可以要求起草单位提供依据的文本,或对依据引用情况作出说明。

(二)规范审核程序。提请州、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州、县市政府部门起草,报请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审议批准集体讨论前,应当将文件送审稿及有关材料报送本级政府办公机构,由政府办公机构负责对是否有制定必要性以及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对没有必要制发的直接退回起草单位;对材料不完备或不规范的,退回起草部门重新办理或者要求起草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重新报送。政府办公机构对符合报送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批转至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州、县市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报送材料和程序由制定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参照上述规定作出具体规范。

审核机构收到本级人民政府批转的需合法性审核文件送审稿及有关材料,须先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审核机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符合要求的,审核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审核内容和审核时限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特殊情况下,起草单位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审核机构退回起草单位的,如仍需进行审核,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再次报送审核材料。

(三)严控审核时限。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起草单位按照审核机构要求补充材料、说明情况以及提供依据的文本或对依据引用情况作出说明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核时限。起草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修改后再次送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的,审核时限重新计算,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起草部门报送的需紧急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对文件的紧急情况作出说明。

(四)强化审核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工作的领导,听取合法性审核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提高合法性审核能力

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建立合法性审核管理信息平台,落实统一登记、编号、发布、格式、文本等各项管理要求,做好与公文管理系统和政务信息公开平台的衔接,逐步实现电子审核一体化和平台互联互通。审核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核,提高审核质量和效率。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如审核过程中遇到疑难法律问题,要在书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必要时可以采取补充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协调论证、实地调研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立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作用,提高合法性审核的质量和效率。建立合法性审核台账,对已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动态化、精细化管理。

七、完善审核工作考核机制

州司法局负责组织协调、统筹推进、督促指导合法性审核工作的贯彻落实工作,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并及时跟踪了解落实情况,建立情况通报制度,督促检查指导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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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州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10 16:19:24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分享: 微信 微博
索 引 号: CJZ002/2019-000037 信息来源: 其他
发布机构: 昌吉州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9-05-10
文  号: 昌州政办发〔2019〕31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印发《自治州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自治州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州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州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审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自治区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9〕4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提高我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质量和效率,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现就加强自治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落实:

一、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

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制度,未列入州、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有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名单的部门、单位不得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以及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均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治州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不得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增加权责清单之外的行政权力或者减少法定责任。严禁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对党委、人大、法院和检察院等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规定。

二、界定合法性审核范围

自治州各级政府、园区管委会、各部门要将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应审必审。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工作计划、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以及对特定人和特定事项作出的具体行政执法决定及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等,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三、确定合法性审核机构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州、县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明确具体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州、县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由本级政府部门起草,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各园区管委会、州、县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其指定的审核机构或者审核人员负责审核工作。州、县市司法行政机关只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政府办公室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核,不接受本级政府各部门直接报送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核事项。

四、明确合法性审核标准

审核机构应认真履行合法性审核职责,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严格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和自治区《实施意见》中规定的7个方面10类重点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核。同时,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要对其是否有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进行审核。制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要对其是否合规进行审核。特别是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的规定,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

五、规范合法性审核程序

(一)明确报送材料。以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起草,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集体讨论前,应当由本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合法性审核。起草单位具体报送的审核材料,应当包括:提请审议的文件送审稿及包含制定背景、起草过程和对文件必要性可行性评估论证情况的起草说明,制定该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征求意见(含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及意见采纳情况,起草单位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以及审核机构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其他材料等,按规定需要专家论证、组织听证、部门会签的,还应当报送专家论证情况书面记录、听证情况书面记录和有关部门会签意见。起草单位起草文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应当具体到条款、段落,将所引用的条款、段落与该文件送审稿的具体内容相对应,起草单位引用的依据应当有效、准确;如有必要,审核机构可以要求起草单位提供依据的文本,或对依据引用情况作出说明。

(二)规范审核程序。提请州、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州、县市政府部门起草,报请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审议批准集体讨论前,应当将文件送审稿及有关材料报送本级政府办公机构,由政府办公机构负责对是否有制定必要性以及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对没有必要制发的直接退回起草单位;对材料不完备或不规范的,退回起草部门重新办理或者要求起草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重新报送。政府办公机构对符合报送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批转至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州、县市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报送材料和程序由制定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参照上述规定作出具体规范。

审核机构收到本级人民政府批转的需合法性审核文件送审稿及有关材料,须先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审核机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符合要求的,审核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审核内容和审核时限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特殊情况下,起草单位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审核机构退回起草单位的,如仍需进行审核,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再次报送审核材料。

(三)严控审核时限。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起草单位按照审核机构要求补充材料、说明情况以及提供依据的文本或对依据引用情况作出说明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核时限。起草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修改后再次送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的,审核时限重新计算,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起草部门报送的需紧急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对文件的紧急情况作出说明。

(四)强化审核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工作的领导,听取合法性审核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提高合法性审核能力

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建立合法性审核管理信息平台,落实统一登记、编号、发布、格式、文本等各项管理要求,做好与公文管理系统和政务信息公开平台的衔接,逐步实现电子审核一体化和平台互联互通。审核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核,提高审核质量和效率。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如审核过程中遇到疑难法律问题,要在书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必要时可以采取补充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协调论证、实地调研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立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作用,提高合法性审核的质量和效率。建立合法性审核台账,对已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动态化、精细化管理。

七、完善审核工作考核机制

州司法局负责组织协调、统筹推进、督促指导合法性审核工作的贯彻落实工作,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并及时跟踪了解落实情况,建立情况通报制度,督促检查指导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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