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州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8.16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州政办:

    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7年8月15日印发了《自治州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意见》(昌州政办发〔2017〕 9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有关制定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54号),结合2010年自治州印发的《自治州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意见》,旨在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更好地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健康权益。

    二、制定意义

    进一步健全医疗救助工作机制,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筑牢医疗保障底线,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提升困难群众的幸福感,更好地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健康权益,在全州建立制度科学规范、救助效果明显的医疗救助制度,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三、制定过程

    本《实施意见》4月起草完成,5月书面征集了县市及财政、人设、残联、卫计等部门的意见,经修订完善后6月报州政府成稿,8月份州人民政府叶尔宝副秘书长再次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了讨论。修订完善后《实施意见》再次征集了相关单位的意见,最终形成了《实施意见》送审稿。送审稿通过后,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印发执行。

    四、基本框架和内容

    在框架结构上,自治州《实施意见》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为依据,共分八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 主要阐述了制定《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  分三项内容。第一项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的部署要求,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加强政策统筹衔接,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水平,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权益,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第二项基本原则是属地管理、分类施救,兜住底线、统筹衔接,公开公正、高效便捷。第三项制定的总体目标是进一步健全医疗救助工作机制,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筑牢医疗保障底线,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提升困难群众的幸福感。

    第二部分是救助对象。 规定了医疗救助的人群是重点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同时限定了7种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范围。

    第三部分是救助方式,共有5项内容。一是资助参保参合。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按其家庭困难程度分类别、分标准给予救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二是门诊救助。对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付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给予门诊救助。三是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实行分段按比例救助和年最高限额救助,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四是临时救助。对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等,因病住院个人自理费用较高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非城市低保人员,可视情况对治疗费用给予一次性救助,最高限额控制在住院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以内。五是其他救助。经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和临时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可通过慈善捐赠、爱心捐赠等给予慈善救助。

    第四部分是救助申请审批程序,主要阐述了资助参保(参合)、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第五部分是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共有3项内容。一是多渠道筹集资金。二是救助资金管理。合并原来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城乡统筹机制,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三是救助资金结算方式。根据县市情况,各医疗救助定点机构垫付的救助资金采取预拨部分,滚动结账,每季结算一次。

    第六部分是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共有3项内容。一是合理确定病种和范围。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儿童脑瘫、血友病、终末期肾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糖尿病、甲亢、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耐多药肺结核、胃癌、结肠癌、直肠癌、唇腭裂、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艾滋病、重性精神疾病等23类病种属于重特大疾病。二是合理确定救助标准。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政策范围内单病种或高额诊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三是明确就医用药范围。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部分是建立健全医疗救助服务管理工作机制,共有3项内容。一是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县市级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在参保缴费、资金划拨、财务管理、支付结算、费用审核、系统对接与信息交换等环节,共同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确保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贫困重特大疾病患者,帮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二是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已明确身份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可持本人身份证、救助对象凭证到定点医疗机构救助窗口登记,通过系统核对,对治疗结束后所发生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中应给予医疗救助部分,由所在定点医院先期垫付,患者即时结算需自付费用即可。垫付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与民政部门按协议定期结算,民政部门可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方便救助对象就医。三是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

    第八部分分是强化保障措施,共有4项内容。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强化资金保障。县(市)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医疗救助资金需求情况,加大财政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不断健全和完善多渠道筹集机制。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四是加强政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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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州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7-08-16 18:45:57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分享: 微信 微博

州政办:

    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7年8月15日印发了《自治州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意见》(昌州政办发〔2017〕 9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有关制定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54号),结合2010年自治州印发的《自治州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意见》,旨在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更好地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健康权益。

    二、制定意义

    进一步健全医疗救助工作机制,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筑牢医疗保障底线,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提升困难群众的幸福感,更好地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健康权益,在全州建立制度科学规范、救助效果明显的医疗救助制度,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三、制定过程

    本《实施意见》4月起草完成,5月书面征集了县市及财政、人设、残联、卫计等部门的意见,经修订完善后6月报州政府成稿,8月份州人民政府叶尔宝副秘书长再次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了讨论。修订完善后《实施意见》再次征集了相关单位的意见,最终形成了《实施意见》送审稿。送审稿通过后,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印发执行。

    四、基本框架和内容

    在框架结构上,自治州《实施意见》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为依据,共分八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 主要阐述了制定《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  分三项内容。第一项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的部署要求,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加强政策统筹衔接,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水平,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权益,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第二项基本原则是属地管理、分类施救,兜住底线、统筹衔接,公开公正、高效便捷。第三项制定的总体目标是进一步健全医疗救助工作机制,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筑牢医疗保障底线,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提升困难群众的幸福感。

    第二部分是救助对象。 规定了医疗救助的人群是重点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同时限定了7种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范围。

    第三部分是救助方式,共有5项内容。一是资助参保参合。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按其家庭困难程度分类别、分标准给予救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二是门诊救助。对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付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给予门诊救助。三是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实行分段按比例救助和年最高限额救助,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四是临时救助。对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等,因病住院个人自理费用较高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非城市低保人员,可视情况对治疗费用给予一次性救助,最高限额控制在住院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以内。五是其他救助。经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和临时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可通过慈善捐赠、爱心捐赠等给予慈善救助。

    第四部分是救助申请审批程序,主要阐述了资助参保(参合)、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第五部分是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共有3项内容。一是多渠道筹集资金。二是救助资金管理。合并原来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城乡统筹机制,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三是救助资金结算方式。根据县市情况,各医疗救助定点机构垫付的救助资金采取预拨部分,滚动结账,每季结算一次。

    第六部分是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共有3项内容。一是合理确定病种和范围。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儿童脑瘫、血友病、终末期肾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糖尿病、甲亢、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耐多药肺结核、胃癌、结肠癌、直肠癌、唇腭裂、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艾滋病、重性精神疾病等23类病种属于重特大疾病。二是合理确定救助标准。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政策范围内单病种或高额诊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三是明确就医用药范围。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部分是建立健全医疗救助服务管理工作机制,共有3项内容。一是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县市级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在参保缴费、资金划拨、财务管理、支付结算、费用审核、系统对接与信息交换等环节,共同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确保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贫困重特大疾病患者,帮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二是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已明确身份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可持本人身份证、救助对象凭证到定点医疗机构救助窗口登记,通过系统核对,对治疗结束后所发生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中应给予医疗救助部分,由所在定点医院先期垫付,患者即时结算需自付费用即可。垫付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与民政部门按协议定期结算,民政部门可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方便救助对象就医。三是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

    第八部分分是强化保障措施,共有4项内容。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强化资金保障。县(市)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医疗救助资金需求情况,加大财政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不断健全和完善多渠道筹集机制。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四是加强政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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