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郭*俊 | 个人 | / | / | 身份证 | 65232519********17 | 奇公(森)林罚决字〔2025〕第03号 | 2010年09月01日,郭智俊与奇台县民政局签订了奇台县喇 嘛湖梁公墓修建的承包合同。2012年进行整个公墓的规划。2024年10月份,发现郭智俊在未依法审批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开始进行墓穴的建设,修建的墓穴非法占用林地 1.5902亩,致使原有植被被破坏。后经奇台县林业和草原局进行现场的涉案土地的性质 面积及毁坏进行技术认定,并出具认定意见:奇台县喇嘛湖梁公墓区非法占用林地案,涉案土地总面积为1.5902亩,林地类型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已将原始地貌破坏, 损坏价值为3180.4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1.责令郭智俊停止违法行为,在2025年5月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即3181元。2025年10月底缴纳罚款并恢复。 | 罚款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给予行政罚款3181元。 | 0.3181 | / | 2025.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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