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昌吉州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处罚结果公示(昌吉市)
发布日期: 2025-11-05 18:06:52 来源:昌吉市林业和草原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倪*冲

公民

6523011966******38

倪*冲

身份证

6523011966******38

昌市林草罚 决字
〔2025〕第004

2025年9月5日接群众举报,经调查发现,倪新冲昌吉滨湖镇东沟村未经审批修建蓄水池、房屋及道路,构成非法使用草原行为

倪*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3条规定,在裁量权基准范围内,按照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10倍计算罚款,经我局两名专业技术人员认定草原等级为四等7级。

罚款

一是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二是处以罚款11.53亩*50亩/元*10=5765

0.5765 

0

2025/10/16

三工镇庙工村村委会非法使用草原案

法人

54652301ME26497014 

魁*仁

身份证

6523011973******13

昌市林草罚 决字
〔2025〕第003

昌吉市林业和草原局接上级推送三工镇庙工村一片区7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草原图斑线索。6月30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核查,昌吉市三工镇庙工村一片区在未依法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草地面积15.827亩,用于修建蓄水池及配套设施,导致现场草原植被遭到破坏。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使用草原。

三工镇庙工村村委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3条规定,在裁量权基准范围内,按照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10倍计算罚款,经我局两名专业技术人员认定草原等级为三等7级。

罚款

1.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

2.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十倍的罚款,经我局专业技术认定

前三年平均产值为69元/亩。(69×15.827×10=10920.63元)。

1.092063

0

2025/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