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倪*冲 | 公民 | 6523011966******38 | 倪*冲 | 身份证 | 6523011966******38 | 昌市林草罚 决字 | 2025年9月5日接群众举报,经调查发现,倪新冲在昌吉市滨湖镇东沟村未经审批修建蓄水池、房屋及道路,构成非法使用草原行为。 | 倪*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3条规定,在裁量权基准范围内,按照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10倍计算罚款,经我局两名专业技术人员认定草原等级为四等7级。 | 罚款 | 一是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二是处以罚款11.53亩*50亩/元*10=5765元 | 0.5765 | 0 | 2025/10/16 |
三工镇庙工村村委会非法使用草原案 | 法人 | 54652301ME26497014 | 魁*仁 | 身份证 | 6523011973******13 | 昌市林草罚 决字 | 昌吉市林业和草原局接上级推送三工镇庙工村一片区7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草原图斑线索。6月30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核查,昌吉市三工镇庙工村一片区在未依法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草地面积15.827亩,用于修建蓄水池及配套设施,导致现场草原植被遭到破坏。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使用草原。 | 三工镇庙工村村委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3条规定,在裁量权基准范围内,按照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10倍计算罚款,经我局两名专业技术人员认定草原等级为三等7级。 | 罚款 | 1.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 2.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十倍的罚款,经我局专业技术认定 前三年平均产值为69元/亩。(69×15.827×10=10920.63元)。 | 1.092063 | 0 | 2025/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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