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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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企业国有资产内部管理制度的
通知
各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州国资委党委会研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各监管企业须结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尽快制定完善本企业不同类型资产转让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
二是动态调整州国资委及监管企业权责边界,2000万元以内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事项,由企业根据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进行处理,2000万元以上的报州国资委审核批准。
三是本通知所指资产包括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不包括国有企业产(股)权管理,国有企业产(股)权管理另有规定。
请各监管企业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资产内部管理制度经集团“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研究审定后,于2023年11月30日前报送州国资委备案。
联系人:白亚轩 联系方式:18690859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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