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国资委 | 发文日期: | 2023-04-26 |
文 号: | 昌州国资发〔2023〕97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印发《昌吉州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
昌吉州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昌吉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行为,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自治区党委实施办法及“十改进、十不准”要求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等规定,参照《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结合州国资委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国资委所监管的一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上述企业领导班子成员,领导班子成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二)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
(三)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 州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指导监督。企业对本企业总部和各级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通过制度规范和严格程序,层层落实监管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负分管责任。
第五条 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 出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 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坚持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坚持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六条 公务用车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含市区内短途和长途公务活动)所使用机动车辆和费用的管理,包括车辆的配备、运行和处置管理。配备是指车辆的购置、租赁和更新;运行是指车辆的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管理;处置是指车辆的报废和出售。
第七条 企业结合经营实际,为企业负责人提供市区内短途公务用车,可采取一人一车或多人一车、统一调度等方式,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需要。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长途公务活动,根据长途公务活动实际需要,选择汽车出行的,企业可提供公务用车。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车辆配备标准为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
企业确因工作需要配备使用越野车辆的,不得作为企业负责人专车或固定用车,不得用于企业负责人长途以外的公务用车。越野车须配备国产车,优先选择国产自主品牌汽车,配备标准为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
第十条 新配备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配备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配备标准为18万元以内;不得超标准为企业负责人配备(租赁)公务用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已购置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标准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其中越野车按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继续使用);已租赁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配备标准的,应当按规定配备标准重新租赁。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10年且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车辆安全状况、排放要求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处于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为企业负责人购置、租赁、更新公务用车。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各种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在年度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对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养和维修,降低保养和维修费用;保养和维修费用不得以货币化方式发放给个人。
第十六条 企业须结合本章内容要求制定《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对公务用车配备、运行和处置等事项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其中公务用车处置应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对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公务用车类型、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制定后报州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 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子企业或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向所出资企业和关联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等费用。
第三章 办公用房管理
第十八条 办公用房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配置及维修改造的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其他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得超过24平方米。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是指进入办公用房后所有可达区域的套内面积(含办公区域、休息室、卫生间、接待室等)。
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主要通过调换、合用办公用房等方式解决,不得借调整办公用房,进行整体装修改造,造成新的浪费。企业负责人除主要一处办公用房外,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要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审核程序。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进行建设,严禁超标准建设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修办公用房;企业不得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确需租用的,租期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需要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培训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菅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参加的有组织培训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围绕提高企业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参加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开展企业内部培训等,培训费用由本企业承担,标准参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或因公临时出国(境)差旅费以及培训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专业课程进修、专业资格证书培训等费用必须由企业负责人个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企业不得向所出资企业和关联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培训费用,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自行安排的培训费用,以及培训期间与培训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五章 业务招待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业务招待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活动和费用的管理。主要分为商务、外事、其他业务招待活动。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业务招待活动应当严格参照中共昌吉回族自治州纪律检查委员会《转发自治区纪委关于印发<关于公务活动禁止饮酒的规定>的通知》(昌州纪发〔2018〕38号)执行,除规定明确的5种特殊情况外,一律禁止饮酒。5种特殊情况确需饮酒的,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制度,按照一事一审批的原则,报企业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批,从严控制酒类购买标准、数量,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并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相关公务活动期间只准晚间饮酒一次,每桌按10人饮酒不得超过2瓶的标准执行(白酒类每瓶500mL、红酒类每瓶750mL);每瓶售价不得高于299元。
企业商务或外事招待活动,招待标准:疆内每次人均不得超过250元(含酒水饮料,下同),疆外每次人均不得超过350元;陪同人数:招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同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招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其他业务招待活动参照自治州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企业因商务或外事活动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体现地域特色为主要内容,赠送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500元;严禁赠送现金、购物卡、会员卡、商业预付卡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贵重物品等。其他业务招待活动不得赠送纪念品。
企业应当建立纪念品管理制度,规范纪念品订购、领用等审批程序,实行纪念品清单管理,如实反映纪念品赠送对象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企业开展业务招待活动严禁变相旅游,确需参观本地景点或观看本地特色演出的,应当严格控制陪同人数,本着节俭、就近原则安排。
第三十条 企业商务或外事招待,原则上安排在企业内部或者定点饭店、宾馆,不得安排私人会所及高档的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高消费场所;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
第三十一条 企业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不得向所出资企业和关联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费用,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因私招待费用和个人消费费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业务招待应当严格执行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招待对象、招待费用等情况。不提供招待宴请清单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六章 国内差旅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内差旅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国内差旅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的国内差旅费用,参照党政机关差旅费标准,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差旅活动中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以及住宿、用餐和公杂等费用标准。严禁无生产经营业务、无实质内容的差旅活动,从严控制随行人员数量;严禁用公款或者变相用公款在国内旅游。
第三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出差地有本企业宾馆、招待所、定点饭店的,要在上述场所安排住宿。
第三十六条 企业要按照企业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凭有效票据报销企业负责人差旅费用。不得向所出资企业和关联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差旅费用,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出差期间与差旅活动无关的费用。
企业负责人出差严格按照《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外出报批报备工作的通知》(昌吉州党办字〔2018〕4号)要求执行,并附出差相关文件、出差路线、返往时间等。
第七章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参照自治州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交通工具、食宿等各项费用标准,严格规范国(境)外接待工作,严禁超标准接待;严禁用公款或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第三十九条 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安排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考察、研讨交流活动;从严控制出国(境)随行人员数量,不得安排与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无关的人员随行出国(境);同一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同团出国(境),不得同时带队赴同一国家或者地区。
第四十条 企业负责人要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和任务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或者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境国家和地区,不得无故延长因公临时出国(境)时间。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不得向所出资企业和关联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期间与工作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八章 预算管理
第四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管理是指企业按照企业财务预算和全面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结合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需要,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费用水平的预计安排、控制监督。
第四十三条 企业要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预算管理,按年度、项目和人编制预算,并建立健全内部审批制度。预算的编制要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与企业当年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相匹配。
(一)公务用车购置(租赁)、更新预算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预算,结合公务用车使用年限和车况等因素,按车编制;驾驶员人工成本或劳务费用等,不纳入公务用车预算。
(二)培训、业务招待、差旅预算结合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相关费用标准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编制。
第四十四条 企业要按照企业预算管理程序,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审议通过后执行,并报州国资委备案,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十五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预算外支出未履行相应程序前不得列支;如预算有重大调整,要重新履行相应程序。并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纠正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高预算的全面性、准确性,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企业要根据本办法和自治州有关规定、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所出资企业逐级实施预算管理,推进公开透明,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全面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
第四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禁违反财经纪律,严禁用公款支付企业负责人个人支出。
(一)严禁按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
(二)严禁用公款支付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由个人承担的各种费用,严禁用公款支付企业负责人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支出。
(三)严禁企业负责人向子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
第四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调离本企业后,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企业负责人应当及时腾退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等。
第四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在所出资企业兼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并且主要工作职责在所兼职企业的,可以执行集团(公司)总部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标准,按照“费用跟事走”的原则,分别在集团(公司)总部、所兼职企业报销和列支;同一费用不得在集团(公司)总部、所兼职企业重复报销和列支。
第五十条 企业负责人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按照规定向职工代表大会以报告等形式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五十一条 企业内部财务、审计、监事会、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审批、报销、检查等关键环节,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企业负责人违反本办法中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相关规定的,应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依纪依规给予停职检查、调整职务、降职、责令辞职、免职(解聘)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企业负责人受到对应处分的,根据《昌吉州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扣减或追索相应比例的当年绩效薪酬。
(二)企业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予以全部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企业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上一篇: 昌吉州国资委2023年...
下一篇: 关于聘任唐侠同志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