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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 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措施》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2-10 17:27:20 来源: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根据《自治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指引(试行)》(新政办〔202559号)、《关于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 促进住房宜居安居的意见》(新建金〔20252号)文件要求,结合昌吉州实际,制定印发《关于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 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措施》,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根据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中央、区州党委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助力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服务昌吉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在2024年《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十条措施》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住房公积金使用场景,更好满足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助力昌吉州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提高贷款额度,提升住房公积金保障能力。根据《关于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 促进住房宜居安居的意见》(新建金〔20252号)要求,将昌吉州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现行80万元提高至120万元,最大限度满足缴存职工购房资金需求。不再区分首次、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均不受账户余额倍数关系的限制。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区分男、女缴存职工,将偿还贷款年龄上限统一延长至68周岁,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

(二)加大对多子女家庭、引进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对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缴存人家庭(含成年子女及未成年子女)、引进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提高30%156万元。对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缴存人家庭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享受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并叠加最高贷款额度上浮30%156万元。

(三)拓宽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互提共用,降低首付款支付压力。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全额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的首付款等购房款,当提取住房公积金资金不足以支付全部购房款时,剩余部分还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若缴存人家庭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为实现应提尽提,减轻购房职工资金压力,将购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效期限距申请之日起由2年延长至5年。

(四)优化区域购房认定标准,二次贷款可享首次贷款利率。为鼓励支持疆内外缴存职工在昌吉州域内购房,安家置业,疆内缴存人家庭在昌吉州任一购房县(市、园区)无自住住房,申请二次贷款时,按照首贷利率执行。疆外缴存人家庭在昌吉州域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二次贷款时,符合本人缴存地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状态认定标准的,可享受首贷利率政策(商转公二次贷款,不享受首贷利率政策)。

(五)加大租房提取支持力度,助力缴存职工安居圆梦。

提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房租金标准,将现行1500/月提高至2000/月,重点支持新市民、青年人和城镇住房困难等群体租房。缴存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向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对公账户进行支付实际发生的租金费用。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工作地已有自住住房,因子女高中阶段教育租赁住房或缴存人家庭自住住房距离工作地通勤距离较长实际租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多子女家庭、引进人才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费用,不受最高租金标准限制。

(六)加强跨部门业务协作,满足职工多元化需求。取消住房面积144的限制,可按照所购住房实际面积申请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不足以满足购房资金需求时,可办理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当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高于85%时,可发放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全力满足购房职工资金需求。借款职工商转公贷款可通过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借款职工在住房贷款未结清的情况下,可通过带押过户方式办理再交易住房过户、贷款及抵押手续。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日即可申请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人家庭《个人信用报告》近两年内未出现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及以上逾期记录(单笔逾期金额小于1000元的小额逾期记录,不计入逾期次数),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人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因离异财产分割、夫妻更名、继承等事由,可申请变更借款人、抵押人。

(七)丰富偿还贷款方式,减轻职工还款压力。缴存人可全额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本人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职工在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后,可提取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按月对冲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不受次数限制。正常缴存、还款状态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因借款人还贷能力发生变化,根据借款人实际需求,可申请办理贷款展期、缩期业务,不设次数限制。

(八)扩大制度保障范围,推动灵活就业人员稳业安居。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治区关于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关部署,制定细化《昌吉州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方案》,明确参缴范围、缴存基数比例、权益保障及办理流程,推动灵活就业群体共享安居保障。

(九)加大重点任务支持力度,助力新型城镇化建设。缴存人家庭对列入昌吉州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的自住住房,实施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水电气暖、门窗(阳台抗震加固)更新、外墙保温改造,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改造项目中实际发生的费用。缴存人家庭对父母名下(或共同居住)的自住住房实施适老化改造(含扶手加装、地面防滑处理等无障碍设施建设),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改造项目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修缮住房公共区域时,缴存人家庭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补充项目核定的分摊费用。购买好房子(高品质住宅)、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现房、以旧换新自住住房,在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提高30%156万元。

(十)支持应急提取需求,缓解困难家庭资金压力。缴存人家庭因成员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大病重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解决缴存人家庭实际困难。

(十一)保障缴存职工民生需求,支持支付契税等费用。缴存人家庭购买自住住房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实际发生的契税、物业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费每年可提取一次。

(十二)租购车库(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在昌吉州域内租赁、购买与自住住房同一小区车库(位),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且租赁、购置车库(位)有效证明材料时间距申请提取时间在2年内。

(十三)设立引导资金,支持白名单房地产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根据各受托银行支持昌吉州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每年安排不定量资金作为引导资金,激励各受委托银行支持昌吉州房地产企业现房销售和白名单等重点项目,助力昌吉州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

(十四)加强跨区域资金融通,提升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当住房公积金资金计划不能满足购房职工资金需求时,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跨区域合作,依托新疆智慧公积金平台,实现与其他地州(市)资金互通互用,保障缴存人购房资金需求。加快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步伐,推动更多住房公积金高频事项实现一次办、高效办,持续提升办事群众满意度和幸福感。

(十五)推动建立兵地协同机制,促进公积金业务深度互融。通过建立健全兵地住房公积金业务联办机制,实现兵地退休提取、离职提取、贷款提前还本及结清、按月对冲还贷等住房公积金业务两地联办,为兵地缴存人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三、执行时间

《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 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措施》执行时间自202629日至2028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