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自治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2022年2月14日,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健全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医保发〔2022〕4号)文件,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不含生育保险)明显高出职工基本医保筹资基本标准,且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平均支付水平高于合理范围区间最高值(15个月)的统筹地区,在认真精算、确保当期收入平衡、基金安全稳定前提下,可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至7.5%,阶段性降低费率时间暂定1年”。结合我州实际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印发了《关于调整自治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本《通知》共有2个部分
第一部分,调整缴费标准。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1.5个百分点,由目前的9%降低到7.5%(不含0.5%生育费率),阶段性降低费率时间暂定为1年,到期评估后再决定是否延续。执行时间为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
第二部分,规范缴费基数。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取消上限设置。
政策解读主体:昌吉州医疗保障局
政策解读人:第一责任人 刘新军 昌吉州医疗保障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日常解读人:杨雷 四级调研员
联系电话:0994-2288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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