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机构的公示〕关于昌吉州2023年度新增第五批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公示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精神,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医保规〔2021〕1号)的要求,经医药机构自主申报、现场评估、初评公示等流程,现将评估结果为合格,纳入昌吉州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医疗机构1家、零售药店9家予以公示,公示期自即日起共10日。
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请拨打监督投诉电话:0994-2288160。
昌吉州医疗保障局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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