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3-09-12 | |
| 文 号: | 昌州医保发〔2023〕16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 ||
各县(市)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关于做好2023年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新医保发〔2023〕48号)精神,现将我州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确定筹资标准
(一)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690元。其中2023年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12元,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76.8元,县(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1.2元。各县市财政要将县级财政补助资金于2023年12月20日前上解至州医保局专户。
(二)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人均380元。其中:成年人410元,大中专学生、中小学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以下简称“学生和儿童”)310元。
(三)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提升城乡居民医保门诊保障水平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取消起付线,村级和乡镇(社区)医疗机构的统筹基金单次最高支付限额为30元、50元。参保人员一天内在同一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费用,按照一次门诊就医计算统筹基金单次最高支付限额,门诊购药间隔天数不做限制。
三、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
(一)异地长期居住或临时外出就医的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在统筹地区外异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执行昌吉州门诊共济保障相同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标准。
(二)疆内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就医住院结算执行昌吉州本地支付标准。疆内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医保支付比例在昌吉州相同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标准上,降低10个百分点。
(三)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医保支付比例在昌吉州相同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标准上降低20个百分点。
四、扎实推进参保扩面
充分认识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重大意义,落实县(市)、乡(镇)政府动员参保缴费的责任,深入开展调研,将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到乡镇(街道),重点筛查本地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应参保未参保人员,以社区、村队为单位,依托城乡“网格化”管理机制,对未参保人员实行城乡居民医保兜底参保,实现应保尽保。发挥税务部门征管主体作用,加强州、县市医保、税务部门间经办联系协作,制定征缴宣传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数据比对和动态维护,精准锁定未参保人群,优化参保缴费服务。9月份开展基本医保全民参保计划集中宣传活动,创新宣传方法,拓展宣传渠道,充分发挥医共体总医院的宣传、动员作用,扩大宣传覆盖范围,积极回应群众关心的缴费标准、待遇享受等问题,营造全民参保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确保按期完成参保缴费工作任务。
五、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
加快医保公共服务网络建设,大力推进服务下沉,实现乡镇(街道)、村(社区)医保服务覆盖率100%。结合群众需求,依托乡镇(街道)、村(社区)服务中心,定点医疗机构、银行网点等,着力打造医保15分钟服务圈,缩短为民服务半径,节约群众办事时间,推广帮办代办等便民服务模式,实现医保服务事项就近办。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强化宣传异地就医备案结算政策,持续提高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率。
昌吉州医疗保障局 昌吉州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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