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市监处罚〔2025〕4号 (新疆锋顺线缆制造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5-08-15 17:05:35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市监处罚〔2025〕4号


当事人:新疆锋顺线缆制造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399284040p

住所(住址):昌吉州昌吉市三工镇经7路工业园二期3号3-1号房屋

法定代表人:马*  身份证号:******************


2025年3月18日,本局接到匿名电话举报你公司生产的电线存在质量问题。执法人员当天对你公司进行检查,你公司生产车间内有一条电线生产线,处于未生产状态,其成品区堆放有生产好的成品电线,绝缘护套上均喷有“天龙伟业线缆有限公司,执行标准gb/t5023-2008”字样,线盘上均贴有产品合格证(标注的生产日期均为2025年3月8日,执行标准均为gb/t5023-2008),其中:1.产品名称为耐火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型号:nh-bv,规格:2.5mm²,长度:100m,颜色有红、黄、蓝、绿、黄绿)5个批次共400盘;2.产品名称为耐火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型号:nh-bv,规格:4mm²,长度:100m,颜色有红、黄、蓝、绿、黄绿)5个批次共150盘;3.产品名称为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型号:zr-bv,规格:2.5mm²,长度:100m,颜色有红、黄、蓝、绿、黄绿)5个批次共1501盘;4.产品名称为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型号:zr-bv,规格:4mm²,长度:100m,颜色有红、黄、蓝、绿、黄绿)5个批次共800盘;5.产品名称为低烟无卤绝缘电线(型号:wdzb-byjv,规格:4mm²,长度:100m,颜色有红、黄、蓝、绿)4个批次共428盘。因你公司生产的天龙伟业线缆有限公司(合格证标注厂址:新和县荆庄开发区)电线与实际厂址不符,本局对上述5种规格共计3279盘标注有天龙伟业线缆有限公司电线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昌州市监强制〔2025〕1号)。本局向你公司告知了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现场查封的过程、数量及适用的法律依据无异议。

2025年3月28日,本局委托西北电线电缆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你公司生产的上述5种规格电线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1.产品名称为耐火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型号:nh-bv,规格:2.5mm²,长度:100m,颜色:红色)的绝缘平均厚度不符合gb/t5023.3-2008、gb/t19666-2019标准规定的要求,技术要求为最小0.8mm,实测为0.7mm;2.产品名称为耐火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型号:nh-bv,规格:4mm²,长度:100m,颜色:黄绿色)的绝缘平均厚度不符合gb/t5023.3-2008、gb/t19666-2019标准规定的要求,技术要求为:最小0.8mm,实测为:0.7mm。3.产品名称为低烟无卤绝缘电线(型号:wdzb-byjv,规格:4mm²,长度:100m,颜色:黄色)的载荷下伸长率和冷却后伸长率不符合jb/t10491-2022、gb/t19666-2019标准规定的要求,载荷下伸长率的技术要求为最大175%,实测为断裂;冷却后伸长率的技术要求为25%,实测为断裂。2025年4月10日,本局依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你公司在2025年4月22日提出异议并复检申请。在本局联系复检机构期间,你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撤回了复检申请。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本局领导批准决定于2025年4月29日立案调查。

经查,天龙伟业线缆有限公司于2024年年底与你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由天龙伟业线缆有限公司提供合格证,你公司自行采购原材料。2025年3月8日,你公司开始生产加工委托的电线,生产不合格低烟无卤绝缘电线(型号:wdzb-byjv,规格:4mm²,长度:100m,颜色:黄色)共计100盘,单价280.6元/盘,货值:28060元;生产不合格耐火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型号:nh-bv,规格:4mm²,长度:100m,颜色:黄绿色)共计45盘,单价280.6元/盘,货值:12627元;生产不合格耐火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型号:nh-bv,规格:2.5mm²,长度:100m,颜色:红色)共计60盘,单价179元/盘,货值:10740元,以上3种规格不合格电线货值共计51427元。因委托加工合同未履行完毕,故未交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生产厂长身份证复印件、生产线工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身份

2、现场笔录3份、询问笔录6份、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申请2份、说明2份,证明违法事实及生产情况。

3、检验委托书、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报告17份,证明证明生产的电线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事实。

4、产品质量抽样通知单1份,检验机构资质及检验人员资质各1份,证明抽样检验的合法性及生产的数量等情况

5、原材料进货票据及企业检验证明,证明其进货的原材料是合格品。

2025年6月18日,你公司提出申请,表示今年大环境不好,公司订单急速下降,公司资金压力大,承诺后续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希望本局考虑企业的实际困难,对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205盘电线不予没收,监督企业自行销毁。2025年7月25日,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会决定,你公司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诚恳,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且产品没有销售,没有产生危害后果。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稽发〔2024〕99号)二、“贯彻宗旨意识,优化执法理念,对轻微违法行为,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行业特点、当事人获利情况等多方面因素,依法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与当事人实际情况对其给予减轻处罚,对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205盘电线不予没收,监督其自行销毁。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九条的一般处罚幅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召回、追回售出的全部产品的;(2)销售者履行了进货检查验收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裁量基准为:(3)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1.6倍以下处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对你公司生产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线给予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2025年7月31日,本局给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昌州市监罚告〔2025〕4号),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对本局认定的事实和处罚内容未提出异议

处理意见及依据: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及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电线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51427元的一倍罚款51427元。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银行建国西路支行,账号名称: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账号:107615504875,地址:中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