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市监处罚〔2025〕6号
当事人:新疆咔美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ma7k7fa19g
住所:昌吉市净化路岐峰农贸市场外7号楼2楼022号
法定代表人:龚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2025年6月20日,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园区局)向我局请示,由其办理的你公司涉嫌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案,因涉案物品种类多、数量大,案情复杂,特报请我局办理。我局执法人员于6月25日对你公司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在你公司配货仓库有已召回和未售出的标注生产厂家为“新疆*****有限公司”食品原料40种,共计30614袋,其食品标签均显示执行标准:*****、生产许可号:*****、生产企业:新疆*****有限公司、地址:新疆昌吉市*****。经核实,园区局于2025年3月18日对你公司一加盟店检查发现,其使用的食品原料标签标注生产商为“新疆*****有限公司”,由于该公司已于2024年5月27日在园区局申请办理了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故园区局对此行为展开调查,经查,你公司旗下各加盟店所用食品原辅料均由你公司统一配送,为了隐藏所配送食品原料厂家信息,你公司于2025年3月2日至3月12日期间,将购进的食品原料标签擅自更换为自行印制的生产商为“新疆*****有限公司”食品标签,并于2025年3月10日开始将更换过标签的食品原料陆续配送于昌吉周边各加盟店,3月18日,园区局执法检查后,你公司发布紧急召回公告,至3月20日共召回标注“新疆*****有限公司”的食品原料1541袋。2025年3月20日,园区局对你公司已召回和未发货的共计30614袋更换了“新疆*****有限公司”标签的食品原料予以查封,并向你公司下达了(昌农高)市监强制[2025]03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期满后,于2025年6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昌农高)市监解强[2025]03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期间,于3月25日委托第三方检验公司对你公司上述涉案食品原料进行了抽样检验,结论为:有标准指标的项目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合调味料》gb31644-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22、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整顿办函[2011)1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食品整治办[2008]3号的要求,无标准指标的项目仅提供检测数据。因案情复杂,涉案物品种类繁多、数量又大,2025年6月20日,园区局报请该案由我局办理,据此,我局于2025年6月25日予以立案。
经查,你公司成立于2022年3月25日,办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餐饮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市场营销等。2025年3月2日至12日期间,你公司为隐藏所配送食品原料原厂信息,擅自印制生产商为“新疆*****有限公司”的食品标签替换了所配送的食品原料原厂标签,并于3月10日开始陆续配送于昌吉周边各加盟店,至3月18日共配送更换上述食品标签的食品原料3286袋,销售金额共计25000元,园区局执法检查后,你公司对已配送的标签为“新疆*****有限公司”的食品原料实施了紧急召回,截止3月20日共召回1541袋,连同更换标签后还未售出的,你公司现有标签为“新疆*****有限公司”的食品原料共计30614袋,经查明,此30614袋食品原料进货价共计700843.66元,销售价共计873693.76元,你公司上述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的违法行为涉案货值共计898693.76元,获违法所得250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新疆咔美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身份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7份,询问笔录22份,财务清单1份(7张)、召回台账1份(共4页),销售台账1份(共59页),库存台账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涉及食品数量,进销价、货值。
3、新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状态查询印证资料1份(共4页),证明你公司经营标签内容虚假的食品原料违法事实。
4、抽样检验单5份、检测报告5份(共20页),证明你公司经营食品标签内容虚假的食品原料质量状况。
5、协助调查函20份及相关回复,证明你公司经营的食品原料进货来源。
根据查明的事实,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会决定:你公司擅自更换统一配送食品原料标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已构成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你公司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销售标签为“新疆*****有限公司”的食品原料实施紧急召回,体现出主动承担责任的态度,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涉案食品原料标签予以整改,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情形。考虑你公司违法时间较短,食品原料来源合法,秉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三)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四)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五)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的规定,同时援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三、严格规范罚款实施(十)坚持公正文明执法。……行政机关实施罚款等处罚时,要统筹考虑相关法律规范与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或者第三十三条等规定的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十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切身感受,确保罚款决定符合法理,并考虑相关事理和情理,……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稽发〔2024〕99号)“二、贯彻宗旨意识,优化执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服务经济、服务民生、服务社会作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将服务贯穿于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各环节,做到惩教结合、宽严相济;裁量统一、过罚相当,努力让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四、坚持惩教结合,体现宽严相济 对轻微违法行为,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行业特点、当事人获利情况等多方面因素,依法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引导经营主体自觉守法,落实主体责任。”文件精神,兼顾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你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及经济承受能力,综合考量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给予你公司减轻行政处罚,以督促你公司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走上合法合规的经营轨道,同时也为其他市场主体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本局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没收违法所得25000元,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30614袋,处货值金额898693.76元一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9月9日,本局向你公司送达了(昌州)市监罚告(2025)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9月10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对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表示认可,但认为我局拟作出的处罚幅度过重,恳请我局综合考虑你公司:1、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极小;2、公司系初犯,主观过错较小;3、过重处罚将对企业生存造成毁灭性打击;4、关于处罚幅度与过罚相当原则的考量;5、基于新疆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恳请;6、司法部最新政策强调需规范企业执法,纠正“小错重罚”等因素能给予你公司从轻、减轻处罚。
经复核,本局认为:食品标签是食品包装上用于传递关键信息的载体,其核心功能涵盖消费者引导、质量承诺与合规管理等,也是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关键,它承载着食品的基本信息,有着向监督机构提供监督检查依据的作用,是保障食品安全,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引导健康消费的重要手段,对于提升食品行业整体水平、保护消费者权益也具有重要意义。
食品标签作为企业诚信的“承诺书”,必须要确保内容真实、准确,避免出现误导信息,而你公司从事餐饮管理已3年有余,更是知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却为了避免同行窥探所售食品信息,擅自印制生产商为“新疆*****有限公司”的食品标签替换所售食品原厂标签,致使该批食品“身份”信息错误,一旦发生安全事件,会直接影响到食品安全的溯源,你公司上述行为已然是主观故意,而决非轻微违法,即便产品质量合格,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你公司作为食品经营企业,本应严格履行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却罔顾法律约束,擅自更换统一配送的食品原料标签,你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本局在案件审理时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予以充分考虑,同时还援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稽发〔2024〕99号),并兼顾了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综合考量后已给予你公司减轻行政处罚,本局作出的处罚幅度符合法律规定,对你公司提出的再次减免罚款请求,本局不予支持。
综上,你公司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责令你公司停止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原料的行为,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贰万伍仟元(25000元);
2、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30614袋;
3、处货值金额898693.76元一倍罚款捌拾玖万捌仟陆佰玖拾叁元柒角陆分(898693.76元)。
罚没合计共玖拾贰万叁仟陆佰玖拾叁元柒角陆分(923693.76元)。
请你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地址:中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账号:107615504875;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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