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市监处罚〔2025〕2号 (卢**)
发布日期: 2025-05-30 12:55:40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市监处罚〔2025〕2号


当事人: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地址:乌鲁木齐市*区*街*号

经营者:卢**,男,**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2025年3月13日,根据新疆*乳业举报,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乌鲁木齐市**食堂核查,现场发现6箱*纯牛奶(净含量200ml×20袋)的生产日期涉嫌虚假标注,其中有2箱(1箱20袋、1箱17袋,共37袋)*纯牛奶外包装箱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02/20,箱内纯牛奶包装袋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03/20;有4箱(3箱20袋、1箱17袋,共77袋)*纯牛奶外包装箱和箱内纯牛奶包装袋标注生产日期均为2025/03/02。因案件管辖权问题,经请示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该案由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

根据当事人供述,执法人员在其租住的乌鲁木齐市*区*街*号房屋内发现有喷码机清洗剂2瓶,其中1瓶为喷码机专用清洗剂(有效期06/2026)、1瓶为喷码机通用耗材进口料清洗剂(有效期2025/11/10);有*品牌各类产品的空外包装箱,其中一空的*纯牛奶(净含量:200ml×20袋)纸箱箱体表面印有“2024/11/12、2024/12/05、2024/12/21”等多个喷码字样;有5个白色纸板表面印有“2024/09/20、2024/12/13、2024/12/25”等多个喷码字样。执法人员在其藏匿喷码工具的乌鲁木齐市*区*路*巷*号*超市门口发现喷码机3台,其中f108智能手持喷码机1台、zm-960手持喷码机1台、dy-8直热式打码机1台。经批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及使用的工具等物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本局于2025年3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

本局审理查明,上述6箱*纯牛奶中,外包装箱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02/20、箱内纯牛奶包装袋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03/20的2箱(1箱20袋、1箱17袋,共37袋)*纯牛奶,其生产日期喷码信息与*乳业产品内袋、外箱喷印方式不符,被人为篡改。当事人于2025年2月24日至3月13日期间,私自使用喷码机专用清洗剂,将回收的临近保质期的*纯牛奶外包装箱和箱内纯牛奶包装袋上的原生产日期清洗后,用喷码机喷上新的生产日期进行销售,共销售篡改生产日期*纯牛奶(净含量200ml×20袋)13箱(20袋/箱),销售价均为38元/箱,货值金额494元,除已扣押的2箱,实际售出11箱(20袋/箱),获违法所得418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新市监指定[2025]0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管理通知书》1份,证明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案有管辖权;

3、在乌鲁木齐市*食堂的现场检查照片4张,现场笔录1份,*乳业出具的《利乐枕纯牛奶产品真伪辨认书》1份,证明现场的6箱*纯牛奶的生产日期喷码信息被篡改的事实;

4、对卢**的询问笔录1份,王**的询问笔录1份,张**的询问笔录1份,新疆*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牛奶进销存台账2份,证明现场的6箱*纯牛奶为当事人销售的事实;

5、在当事人租住房屋的现场检查照片14张,现场笔录1份,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2份及其提供的牛奶销售票据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篡改生产日期的事实和数量;

6、新疆*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1份,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对已售出的*纯牛奶退赔货款的事实。

根据查明的事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构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将临近保质期的*纯牛奶回收后篡改生产日期重新销售虽系主观故意行为,但涉案货值金额较少,违法持续时间较短,除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的6箱外,当事人主动供述还篡改了7箱*纯牛奶生产日期的事实,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第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方面,兼顾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稽发〔2024〕99号)文件精神,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拟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2025年5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昌州)市监罚告〔2025〕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纯牛奶37袋(包装袋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03/20);

2、没收用于篡改生产日期的喷码机3台、喷码机清洗剂2瓶:其中f108智能手持喷码机1台、zm-960手持喷码机1台、dy-8直热式打码机1台、喷码机专用清洗剂(有效期06/2026)1瓶、喷码机通用耗材进口料清洗剂(有效期2025/11/10)1瓶;

3、没收违法所得肆佰壹拾捌元整(418元);

4、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罚没款合计:贰万零肆佰壹拾捌元整(2041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地址:中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账号:107615504875;逾期未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1日


(未经发布单位同意不得转载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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