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市监处罚〔2024〕7号
当事人:乌鲁木齐润创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ma78tylk59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长春南路868号领秀·新城9栋2层4单元202
法定代表人:刘**
身份证号:******************
电话:***********
2024年7月9日,我局开展全州医药领域商业贿赂专项行动,对奇台县中医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院为患者打印医用胶片使用1台多功能自助取片机是由胶片供应商乌鲁木齐润创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免费提供使用,也没有在该院固定资产台账中登记。经查,当事人为向医院销售医用胶片,分别向奇台县中医医院免费提供1台多功能自助取片机,向奇台县人民医院免费提供6台多功能自助取片机,本局于2024年7月25日立案调查。
本局审理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2月和2021年1月分别向奇台县人民医院和奇台县中医医院承诺,其供应的无锡赛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8*10和14*17两种规格的医用热敏胶片价格低,并可免费提供相应的胶片打印设备,随后,上述2家医院更换了以前的胶片供应商,与当事人签订《胶片采购合同》。经查,当事人从乌鲁木齐九远方科技有限公司购买7台胶片打印设备,于2021年1月向奇台县中医医院提供1台型号规格knd8800p多功能自助取片机;2020年12月-2023年11月向奇台县人民医院陆续提供6台胶片打印设备,其中4台为规格型号knd8800p多功能自助取片机,2台为规格型号sk8261-c多功能自助取片机;7台胶片打印设备价值合计275000元。当事人通过免费提供医用胶片打印设备这种不当利益的输送,牟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变相排除了同类医疗设备、胶片耗材供应商的公平竞争。因此,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12月和2021年1月,分别向奇台县人民医院和奇台县中医医院销售医用胶片,截止2024年7月,共向上述2家医院销售医用胶片金额3884500元,除去胶片成本、房屋租赁费、人工工资、配送费等成本,违法所得共计312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2.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和委托权限、时间。
3.当事人提供的与无锡赛柯医学影像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买胶片打印设备的数量、价格和医用胶片的进货价格。
4.当事人提供的无锡赛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书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为奇台县人民医院、奇台县中医医院提供医用胶片的事实。
5.当事人与奇台县人民医院、奇台县中医医院签订的《胶片采购合同》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与上述2家医院销售医用胶片的时间和价格以及提供胶片打印设备归属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订购合同》复印件6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10张,证明当事人购买医用胶片的价格。
7.当事人提供的电子发票复印件2张、交易详情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购买7台胶片打印设备的金额。
8.乌鲁木齐润创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销售清单12张,证明当事人向奇台县人民医院、奇台县中医医院销售医用胶片的价格。
9.当事人提供的《奇台县人民医院销售明细》原件2张,《奇台县中医医院销售明细》原件1张,证明当事人向奇台县人民医院、奇台县中医医院销售医用胶片的数量和价格。
10.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向奇台县人民医院、奇台县中医医院销售医用胶片并免费提供使用胶片打印设备的事实、销售医用胶片的数量和设备数量。
11.执法人员对奇台县中医医院检查照片5张,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3份,该医院与当事人签订的《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药品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向该院销售医用胶片并免费提供使用胶片打印设备的事实。
12.执法人员对奇台县人民医院检查照片6张,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4份,该医院与当事人签订的《三明采购联盟第八批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购销三方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向该院销售医用胶片并免费提供使用胶片打印设备的事实。
13.奇台县中医医院购进医用激光胶片汇总表1张、奇台县人民医院2020年12月-2023年12月医用胶片入库明细数据统计表3张、奇台县人民医院2024年1月-2024年6月医用胶片入库明细数据统计表2张,证明当事人向上述2家医院销售医用胶片的数量和价格。
14.执法人员对奇台县中医医院、奇台县人民医院检查录像光盘资料一张,证明上述2家医院使用当事人提供的胶片打印设备的事实。
15.奇台县人民医院、奇台县中医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各1张、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7张,证明上述2家医院和相关被询问人的身份主体。
16.当事人提供的商铺租赁合同复印件1张、2020年12月-2021年12月工资表1张、2022年1月-2022年12月工资表1张、2023年1月-2023年12月工资表1张、2024年1月-2024年6月工资表1张,过路费、加油票原始凭证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23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医用胶片产生的成本金额。
17.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和整改相关资料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认可、销售医用胶片的数量、进货成本、销售金额、税后毛利和合理成本组成情况及金额。
18.奇台县人民医院提供的《医疗设备购销合同》复印件3张、电子发票复印件1张、奇台县人民医院随货同行单复印件1张、奇台县人民医院采购申请单复印件3张、验收单复印件1张、胶片打印机采购事宜复印件1张、奇台县人民医院卫生材料外购入库单复印件1张、奇台县人民医院卫生材料领用单复印件3张和当事人提供的奇台县中医医院胶片打印机采购项目招标截图1张,证明后期整改情况。
19.执法人员对吉木萨尔县中医医院检查照片4张,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该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网上超市合同复印件4张,验收单复印件1张,购买设备发票复印件2张,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复印件1张,送货单复印件1张,吉木萨尔县中医医院固定资产出库单复印件2张,吉木萨尔县中医医院自助胶片打印机购销合同复印件3张,吉木萨尔县政府采购验收合同报告复印件1张,吉木萨尔县中医医院询价备查表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向吉木萨尔县中医医院销售医用胶片未提供使用胶片打印设备的事实。
根据查明的事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构成采用财物贿赂利用职权影响交易的单位以谋取交易机会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本局考虑,当事人在本局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后期积极协调医院进行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二)项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和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稽发〔2024〕99号)文件精神,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
2025年1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昌州)市监罚告〔2024〕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会决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叁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31250元);
2.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罚没款合计:伍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512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地址:中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账号:107615504875;逾期未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1日
(未经发布单位同意不得转载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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