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市监处罚〔2024〕2号
当事人:昌吉市泽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77a9ju1b
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石河子西路新疆嘉迪科技大厦d3号楼8层3号、5号房
法定代表人:马**
身份证号:*************
电话:*************
2024年6月11日-14日,本局开展全州医药领域商业贿赂专项行动,对玛纳斯县中医医院、玛纳斯县人民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上述2家医院为患者打印医用激光胶片使用的激光胶片打印机或自助取片机均没有在固定资产台账中登记。经查,这些胶片打印设备是由胶片供应商昌吉市泽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免费提供使用。当事人为向医院销售医用胶片,分别向玛纳斯县中医医院、玛纳斯县人民医院、阜康市中医医院、奇台县中医医院4家医院免费提供胶片打印机设备,本局于2024年7月1日立案调查。
本局审理查明,2023年10月27日,昌吉州医保局向昌吉州各医疗机构下发了《关于新疆昌吉州医疗机构填报三明采购联盟耗材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该说明讲述“医用干式胶片”属于专机专用耗材,昌吉州医保局与8家胶片企业沟通,有6家胶片企业反馈承诺可提供相应配套设备和伴随服务。玛纳斯县中医医院、玛纳斯县人民医院、阜康市中医医院、奇台县中医医院都从这6家胶片企业中选择了深圳市柯尼达巨茂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柯尼达医用激光胶片或医用干式胶片。为了能给上述4家医院销售医用胶片,当事人与深圳市柯尼达巨茂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子公司温州柯尼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购买9台胶片打印设备,免费提供给这4家医院使用。2023年11月15日,当事人成为乙方(配送企业),分别与甲方(医疗机构)玛纳斯县中医医院、玛纳斯县人民医院、阜康市中医医院、奇台县中医医院和丙方(生产企业)深圳市柯尼达巨茂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三名采购联盟第八批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购销三方协议》。2024年1月,当事人分别向玛纳斯县中医医院提供了2台柯尼达jg4000相机;向玛纳斯县人民医院提供了2台柯尼达8800自助相机,1台柯尼达jg4000相机;向阜康市中医医院提供了1台柯尼达8800自助相机,1台柯尼达9900相机;向奇台县中医医院提供了1台柯尼达8800自助相机,1台柯尼达9900相机;设备价格合计22.6万元。2024年8月6日,昌吉州医保局向本局提交《关于三明集采医用干式胶片涉嫌商业贿赂事项的情况说明》中,明确“基于为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便利的出发点,仅向生产企业询问能否提供医用干式胶片相应配套设备及伴随服务,未要求免费提供。《关于新疆昌吉州医疗机构填报三明采购联盟耗材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中仅列示了各中选企业是否承诺提供相应配套设备及伴随服务情况,未提及任何‘免费’内容”。当事人通过免费提供医用胶片打印设备这种不当利益的输送,牟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变相排除了同类医疗设备、胶片耗材供应商的公平竞争。因此,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1月至6月向玛纳斯县中医医院、玛纳斯县人民医院、阜康市中医医院、奇台县中医医院销售医用胶片金额共计457320元,除去胶片成本、房屋租赁费、人工工资和配送成本,违法所得共计17778.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2.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和委托权限、时间。
3.当事人提供的与温州柯尼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买胶片打印设备的数量、价格和医用胶片的进货价格。
4.当事人提供的与玛纳斯县中医医院、玛纳斯县人民医院、阜康市中医医院、奇台县中医医院、深圳市柯尼达巨茂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三名采购联盟第八批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购销三方协议》复印件4份,证明玛纳斯县中医医院、玛纳斯县人民医院、阜康市中医医院、奇台县中医医院使用的医用胶片由当事人提供。
5.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向玛纳斯县中医医院、玛纳斯县人民医院、阜康市中医医院、奇台县中医医院销售医用胶片并免费提供使用胶片打印设备的事实。
6.执法人员对玛纳斯县中医医院检查照片4张,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3份,该医院与当事人签订的《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向该院销售医用胶片并免费提供使用胶片打印设备的事实。
7.执法人员对玛纳斯县人民医院检查照片4张,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3份,该医院与当事人签订的《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向该院销售医用胶片并免费提供使用胶片打印设备的事实。
8.执法人员对奇台县中医医院检查照片4张,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向该院销售医用胶片并免费提供使用胶片打印设备的事实。
9.执法人员对阜康市中医医院检查照片2张,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向该院销售医用胶片并免费提供使用胶片打印设备的事实。
10.玛纳斯县中医医院购进医用激光胶片汇总表1张、玛纳斯县人民医院购进医用激光胶片汇总表1张、阜康市中医医院购进医用干式胶片汇总表1张、奇台县中医医院购进医用激光胶片汇总表1张,证明当事人向上述4家医院销售医用胶片的数量和价格。
11.执法人员对玛纳斯县中医医院、玛纳斯县人民医院、阜康市中医医院、奇台县中医医院检查录像光盘资料一张,证明上述4家医院使用当事人提供的胶片打印设备的事实。
12.当事人提供的《昌吉市泽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参加三明集采各医院医用胶片送货量》原件1张,证明当事人向玛纳斯县中医医院、玛纳斯县人民医院、阜康市中医医院、奇台县中医医院销售医用胶片的数量和价格。
13.《关于新疆昌吉州医疗机构填报三明采购联盟耗材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公平竞争审查核查函》、《关于三明集采医用干式胶片涉嫌商业贿赂事项的情况说明》证明州医保局对三明集采中胶片生产企业提供配套设备和伴随服务的说明。
14.玛纳斯县中医医院、玛纳斯县人民医院、阜康市中医医院、奇台县中医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各1张、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1张,证明上述4家医院和相关被询问人的身份主体。
15.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认可和后期积极整改情况。
16.当事人提供的利润说明和配送费明细表,证明当事人销售医用胶片的数量、进货成本、销售金额、税后毛利和合理成本组成情况及金额。
17.当事人提供的新疆嘉迪科技大厦租赁合同复印件2张;昌吉市泽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024年6月工资表、岗位补贴表各7张,共14张;过路费、加油票原始凭证复印件18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医用胶片产生的成本金额。
根据查明的事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构成采用财物贿赂利用职权影响交易的单位以谋取交易机会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本局考虑,当事人在本局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后期积极协调医院进行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二)项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兼顾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稽发〔2024〕99号)文件精神,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
2025年1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昌州)市监罚告〔2024〕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会决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万柒仟柒佰柒拾捌元壹角伍分(17778.15元);
2.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罚没款合计:叁万柒仟柒佰柒拾捌元壹角伍分(37778.1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地址:中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账号:107615504875;逾期未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1日
(未经发布单位同意,不得转载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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