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市监处罚〔2023〕31号 (新疆宝越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3-09-25 17:37:25 来源: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市监处罚202331号


当事人:新疆宝越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MA77XJWT9H

住所(住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昌吉国家科技园办公大楼附楼431室

法定代表人:陈海丰

身份证号:******************


2023年7月3日,本局收到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市监质监转【2023】5号]转办单及检验报告(no:2023x-j-js00785)各一份,为当事人生产的冷热水用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平均外径、壁厚偏差、静液压强度(95℃22h)项目不符合gb/t18742.2-2017标准,依据《202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冷热水用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3年7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公司处于生产状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堆放在库房成品区的202根冷热水用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生产日期:2023年3月25日,生产规格:s3.2dn20×en2.8)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告知了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现场查封的过程、数量及适用的法律依据无异议。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和复检要求,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本局批准,决定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成立,2018年下半年开始从事冷热水用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生产销售,2023年3月25日当天共生产规格为s3.2dn20×en2.8的冷热水用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1350根,2023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人员根据监督抽检要求对2023年3月25日生产的规格为s3.2dn20×en2.8的冷热水用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进行监督抽检,抽样基数750根×4米/根,抽取样品5根。报告编号为no:2023x-j-js00785,检验报告的产品名称:冷热水用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抽样基数750根×4米/根;样本数量:5根×4段×1米(含备样);生产日期或批号:2023-03-25;平均外径技术要求:20.0~20.3mm,检验结果:1#、2#、3#、4#、5#均为初检20.6mm、复检20.6mm,单项判定不合格;壁厚偏差技术要求:0~+0.4mm,检验结果:1#、2#、3#、4#、5#均为初检-0.1~0mm、复检-0.1~0mm,单项判定不合格;静液压强度(95℃22h)技术要求:初检、复检均为环应力4.3mpa,三个试样的试验压力分别为1.24mpa、1.25mpa、1.24mpa,保压22h,检验结果:初检三个试验均达到试验压力,分别保压13h00min34s破裂、12h35min23s破裂、16h44min25s破裂;复检三个试验均达到试验压力,分别保压15h07min50s破裂、15h56min13s破裂、11h48min04s破裂,单项判定不合格。2023年7月5日,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昌州市监检结﹝2023﹞13号及检验报告n0:2023x-j-js00785,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15日内未提出复检要求。当事人认为平均外径不达标的原因是考虑到后期要用热熔器热熔,管材会热胀冷缩导致水管漏水,所以做的时候偏大;壁厚偏差不合格的原因是工艺调整偏差导致的,当事人经营的公司每年3月到11月生产,抽检该批不合格管材的时间是3月份,当事人经营的公司刚开始生产,再加上白天电压较小,电流不能达到设置的预值,导致壁厚偏差不合格;静液压强度不合格的原因是原料不达标导致的。当事人使用简单的手动测压泵凭感觉对压力进行检验,在自检能力有限未对全部项目自检的情况下喷印合格字样,将1143根2023年3月25日生产的规格为s3.2dn20×en2.8的冷热水用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没有检验直接在管材上喷印合格字样,以合格品进行销售,存在主观故意行为。2023年3月25日共生产的规格为s3.2dn20×en2.8的冷热水用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1350根,其中1143根用于销售,5根用于监督抽检,202根予以查封。该批管材成本价:5.5元/根,销售价:5.8元/根,货值金额:7830元(5.8元/根×1350根),违法所得:342.9元(0.3元/根×1143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询问笔录4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生产工人、生产厂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转办单1份,检验报告[no:2023x-j-js00785]1份,产品质量抽样通知单1份。

4、检验机构资质证明及检验人员资质复印件各1份。

5、销售票据3份、成本核算票据复印件3份。

2023年9月7日,本局给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昌州市监罚告〔2023〕31号),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对本局认定的事实、处罚内容无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以不合格冒充合格冷热水用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本局考虑,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认错态度诚恳,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违法行为轻微,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22)2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从轻处罚。

综上,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会决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冷热水用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并决定处罚如下:

1、处货值金额7830元等值的罚款,罚款人民币7830元;

2、没收违法所得:342.9元,罚没款合计8172.9元;

3、没收不合格冷热水用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202根。

请当事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银行建国西路支行,账号名称: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账号:107615504875,地址:中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