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市监处罚〔2023〕26号 (呼图壁县新海榨油坊)
发布日期: 2023-08-29 19:12:36 来源: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市监处罚〔202326


当事人:呼图壁县新海榨油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23ma77n59f51

住所:昌吉州呼图壁县二十里店镇二十里店村三组

经营者************* 

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系地址:*************


202343日,按照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食用植物油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榨油坊进行执法检查,并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你榨油坊生产的“景化新海小榨浓香菜籽油”和“新馫域葵花籽油”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2种食用植物油油脂定性试验(棉籽油的检出)初检和复检试样中均有棉籽油存在,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符合gb2716-2018“单一品种的食用植物油中不应掺有其他油脂”的要求。你榨油坊生产单一菜籽油和葵花籽油中均有棉籽油的存在,其行为已构成生产经营掺杂食用植物油的违法行为,据此,本局2023415日予以立案调查。

本局审理查明,你榨油坊成立于2017928,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主要生产经营食用植物油。202343日,自治区质检院对你榨油坊生产的“景化新海小榨浓香菜籽油”(生产日期2023210日、净含量5l)和“新馫域葵花籽油”(生产日期2023318日、净含量5l)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均为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标准的要求。你榨油坊于2023418日收到编号2023x-j-sp085672023x-j-sp08568检验报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也不申请复检。经查明,你榨油坊自201912月生产设备损坏后,便一直购进其它企业生产的成品葵花籽油和菜籽油进行灌装销售,2023年植物油价格下跌,你榨油坊之前购进的葵花籽油和菜籽油价格偏高,为回笼资金,获取利润,你榨油坊又购进棉籽油1000公斤,于2023210日用180公斤菜籽油和430公斤棉籽油进行混合,生产景化新海小榨浓香菜籽油610公斤,灌装成5升桶装菜籽油132桶;于2023318日用165公斤葵花籽油和390公斤棉籽油进行混合,生产新馫域葵花籽油555公斤,灌装成5升桶装葵花籽油120桶,至报告送达时,除抽取样品各2桶,其余植物油已全部销售,其中景化新海小榨浓香菜籽油销售价57.5/桶,新馫域葵花籽油销售价48/桶,货值金额共计13350元,获违法所得13139元,收到检验报告后,你榨油坊对上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食用植物油实施了产品召回,但期限内产品未能实际召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榨油坊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2份,询问笔录3份,抽样记录复印件2份,进货台账复印件2张,购进菜籽油、葵花籽油和棉籽油的进货票据复印件各1张,菜籽油、葵花籽油和棉籽油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生产记录复印件1(3),销售记录复印件1(2),销售票据1(3),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经销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产品标签2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2证明该榨油坊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植物油数量、价格、质量状况,检验能力等。

根据查明的事实,本局认为:你榨油坊在生产菜籽油和葵花籽油时掺入棉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该给予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3728向你榨油坊送达了(昌州)市监罚告(20232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向你榨油坊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榨油坊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榨油坊提交了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称对售出的不符合标准的植物油已实施产品召回,但因售出时间太久,产品实际未能召回;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进行了全面整改,为提升产品质量、提高生产工艺,还购置了新的生产设备,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并称自己之前因车祸导致九级伤残,妻子还有心脏缺陷,请求本局能够酌情处理,给予减轻行政处罚,且承诺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一定会遵守法律规定、加强质量管理,坚决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经对你榨油坊陈述申辩意见复核,本局于2023810日向你送达了听证通知书,并告知你享有的权利以及举行听证时间,2023821日,你榨油坊撤消了听证申请。考虑在案件查办中你榨油坊能够积极主动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售出的不符合标准的食用植物油及时启动召回计划,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项、第十七条第()项、第()项规定的情形,本局决定给予减轻处罚。

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会决定:你榨油坊生产经营掺杂食用植物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的规定,综合考量你榨油坊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陈述申辩复核情况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责令你榨油坊停止生产经营掺杂食用植物油行为,对你榨油坊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壹万叁仟壹佰叁拾玖元整(13139)

2、并处货值金额13350元六倍罚款捌万零壹佰元整(80100)

以上罚没合计玖万叁仟贰佰叁拾玖元整(93239)

请你榨油坊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地址:中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账号:107615504875;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榨油坊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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