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市监处罚〔2023〕4号(昌吉市百福呈祥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06-12 16:38:30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42/2023-000100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3-06-12
文  号: (昌州)市监处罚〔2023〕4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昌州)市监处罚〔2023〕4号(昌吉市百福呈祥食品有限公司)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市监处罚〔20234


当事人:昌吉市百福呈祥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781kfa47  

住所:昌吉市大西渠镇闵昌工业园厂房(大西渠镇区玉堂村丘100栋)

法定代表人:林伏金  

身份证件号码:352202198508104532


2023年3月17日,依据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十大民生领域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1.当事人生产车间配料库内1包百钻牌塔塔粉复配糕点乳化剂蓬松剂(生产日期:2021/04/30,保质期:18个月),1包广益牌复配乳化剂(蛋糕用)改良型(生产日期:20220316,保质期:1年),1包广益牌复配防腐剂(蛋糕用,生产日期:2021/12/20,保质期:1年),1包已开封并剩余少量的广益牌复配防腐剂(抑菌型,生产日期:20220314,保质期:1年),1包已开封并剩余多量的广益牌复配面包防腐剂(生产日期:2021/12/23,保质期:1年),1包久和牌糖纳红豆(生产日期:20220223,保质期:12个月)都已超过了保质期;2.当事人当日因水管损坏未进行食品生产,公司车间成品库内10箱(40个/箱)共400个外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合格20230317保质期30天”的福至祥牌香松蛋皮面包是由当事人于2023年3月16日下午生产并提前标注生产日期。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发现当事人存在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及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嫌疑,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昌州市监强制〔2023〕3号)对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林伏金进行询问调查。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并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昌州市监限提〔2023〕1号)。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及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3月22日执法人员对林伏金进行第二次询问调查,对面包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的操作人员林玲华进行询问调查。2023年4月17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1.当事人生产车间配料库内配料架上百钻牌塔塔粉复配糕点乳化剂蓬松剂(食品添加剂)等5包食品添加剂和1包食品原料(糖纳红豆)在执法人员检查时均已超过保质期,上述食品中2包是当事人于2022年7月研发新产品时开封使用,后放置于配料库的配料柜内,其余3包食品添加剂和1包食品原料未开封使用,放置于配料库的配料柜内、配料架上或原料箱中,现场未发现更多数量的相同的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剂。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食品生产投料记录、产品明细清单、相关凭证的核查、现场检查情况和对当事人的询问,当事人无涉案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记录,无证据证明涉案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在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有用其生产食品的情况,但当事人存在未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的违法行为。

2.2023年3月17日当事人因公司水管损坏未开展生产,当事人车间成品库内10箱(40个/箱)共400个外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合格20230317保质期30天”的福至祥牌香松蛋皮面包是由当事人于2023年3月16日下午生产,当事人准备3月17日销售给昌吉市市区的商店因此于3月16日下午提前标注3月17日的生产日期,以上面包出厂价格2.0元/个,货值金额800元,因该批食品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存在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面包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的操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3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询问笔录3份、当事人情况说明1份,当事人产品明细清单1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未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单独存放及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2023年4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昌州市监罚告〔2023〕4号),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陈述、申辩书》并附《整改报告》,申请本局对其减轻处罚,理由如下:一是当事人产品质量口碑良好,近几年向社会捐赠物资;二是当事人是因工作人员疏忽造成了上述食品的过期,未在正式生产中使用;三是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面包是因水管爆裂和法定代表人外出参加培训会议的原因导致,除此以外当事人产品一直标注真实生产日期;四是当事人员工少,生产的产品无优势、成本高、市场不景气、销售范围小、产量小、销售困难、因疫情未盈利、经营困难;综上,请求本局减轻处罚。经本局复核及负责人集体讨论,认为本局在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时已综合考虑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货值金额较小等因素,对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已从轻处罚,当事人提交的《陈述、申辩书》所提出的理由和证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所规定的能够减轻的情形,故当事人的意见本局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1.当事人未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当事人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为800元,无违法所得,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货值金额较小,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当事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涉案货值金额不满3000元,且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3)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基准,应当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1.当事人未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2.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400个福至祥牌香松蛋皮面包;(2)罚款50000元。

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地址:中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账号:107615504875;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