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42/2022-000097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2-06-16 |
文 号: | 昌州市监处罚〔2022〕17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昌州市监处罚〔2022〕17号(昌吉市王俊涵小红帽书店) |
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市监处罚〔2022〕17号
当事人:昌吉市王俊涵小红帽书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7HQAL75Q
住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设路供电巷粮食局家属院15栋2单元101室
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4月21日,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开展产品质量专项整治检查中,对昌吉市王俊涵小红帽书店销售的儿童玩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8种积木类玩具,当事人无法提供儿童玩具的进货票据、供货商经营资质及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据此,经本局领导批准决定于2022年4月27日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8种儿童玩具在进货时未索要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及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未建立进货台账。产品型号为5-12的益智拼插玩具和产品型号为DD2088-2的拼接积木是从乌鲁木齐忠信商行购进的,产品型号为5-12的益智拼插类玩具购进了6个,购进价格为5元/个,销售了3个,销售价格为10元/个,剩余3个;产品型号为DD2088-2的拼接积木购进了6个,购进价格为3元/个,销售了5个,销售价格为6元/个,剩余1个。产品型号MG322的拼装积木、产品型号为64032的积木玩具、产品型号为6972的益智拼插玩具、产品型号为GG0052-5的拼装积木、产品型号为1027的积木玩具,上述5种玩具是当事人转店时的存货,目前,店里现有的产品型号MG322的拼装积木共4个,销售价格为5元/个;产品型号为64032的积木玩具共2个,销售价格为5元/个;产品型号为6972的益智拼插玩具共4个,销售价格为5元/个;产品型号为GG0052-5的拼装积木共1个,销售价格为5元/个;产品型号为1027的积木玩具共1个,销售价格为5元/个;外包装盒上标注有“HIQU”的产品是从乌鲁木齐市帝王五星纸品店购进,购进了4个,购进价格为3元/个,销售价格为7元/个,未销售。当事人销售的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儿童玩具的货值金额是184元,已售出玩具8个,违法所得6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证明。
本局于2022年6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昌州市监罚告〔2022〕17号),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对违法事实和办案程序无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五条第一款:“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五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产品,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元;2、没收违法销售的8种产品共计20个;3、处货值金额184元3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552元。罚没款合计612元。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银行建国西路支行,账号名称: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账号:107615504875,地址:中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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