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2019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昌州)市监罚字〔2019〕6号
| 昌吉市*******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以次充好的产品案 | 昌吉市*******有限责任公司 | 916523********4222 | 杨*祯 | 生产以次充好的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40元整;2、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8820元整。罚没款合计10560元整。 | 主动履行 2019年5月 24日 |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5月 2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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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昌州)市监罚字〔2019〕7号
| 昌吉市*******有限公司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 昌吉市*******有限公司 | 916523*******BQ8T | 马*全 | 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62元整;2、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3120元整。罚没款合计4082元整。 | 主动履行 2019年5月 日23日 |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5月 22日 | / |
3 | (昌州)市监罚字〔2019〕8号
| 新疆*******有限公司生产以次充好产品案 | 新疆*******有限公司 | 916523*******MG9Q | 唐培科 | 生产以次充好产品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45元整;2、处以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人民币2835元整。 | 主动履行 2019年5月22日 |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5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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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州)市监罚字〔2019〕6号.pdf
(昌州)市监罚字〔2019〕7号.pdf
(昌州)市监罚字〔2019〕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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