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42/2022-000129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2-06-20 |
| 文 号: | 昌州市监处罚〔2022〕14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昌州市监处罚〔2022〕14号 (昌吉市中科诺家电经销部) | ||
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市监处罚〔2022〕14号
当事人:昌吉市中科诺家电经销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77BNH07Y
住所:xxxxxxxxxxxxxxxx
负责人:张xx
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
2022年4月21日,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昌吉市中科诺家电经销部家用燃气灶具进行执法检查,该店的经营场所展示柜上摆放有家用燃气灶具,标注为HOWANR火王,型号:F-08不沾油的8台;标注为家用燃气灶具,型号:JZ20Y.1-998的6台;标注为“花王”,型号:JT-A-HW126的2台。以上3种家用燃气灶具均无熄火保护装置。执法人员当场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下发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昌州市监强制〔2022〕14号)。当事人对我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表示无异议。为查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1日报经局领导审批同意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1年8月份从乌市华凌市场购进家用燃气灶具,标注为HOWANR火王,型号:F-08不沾油的10台,已销售2台,进货价85元/台,销售价95元/台;标注为家用燃气灶具,型号JZ20Y.1-998的6台,进货价55元/台,销售价75元/台 ;标注为“花王”,型号:JT-A-HW126的5台,已销售3台,进货价100元/台,销售价110元/台。现场检查时,上述燃气灶具处于待售状态,肉眼直观可见均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2022-01-01实施的家用燃气灶具标准中“熄火保护装置”5.2.8.1款的规定,合格的燃气灶具,必须安装自动熄火保护装置,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禁止生产销售。当事人对上述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认定的结果表示无异议。直至调查终结时止,当事人上述燃气灶具未能提供购货票据、供货方的资质证明材料及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局于2022年6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昌州市监罚告〔2022〕14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燃气灶具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家用燃气灶具:HOWANR火王,型号:F-08不沾油8台;家用燃气灶具,型号:JZ20Y.1-998的6台;“花王”型号:JT-A-HW126的2台。
2、处货值金额:1950元1.6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3120元,没收违法所得:50元。
以上罚没款人民币合计:3170元。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
到中国银行建国西路支行,账号名称: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账号:107615504875,地址:中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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