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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1起“柔性执法”典型案例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5-10-30 11:16:54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1起“柔性执法”典型案例的公告


近年来,昌吉州市场监管系统积极探索实践“柔性执法”,兼顾执法力度和温度,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形成了一批有代表性的执法案例。这些案例体现了全州市场监管系统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裁量,在维护市场秩序中担当作为、履职尽责,进一步优化了全州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吉木萨尔县某海产品商行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17日,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检验报告(食安2025-06-5138),显示2025年6月16日抽检的吉木萨尔县某海产品商行售卖的小甲鱼(其他水产品)中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中规定食品中磺胺类(总量)项目标准指标为≤100μg/kg,抽检的甲鱼中磺胺类(总量)实测值为609μg/kg。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甲鱼,共购进26.7公斤,购进价格32元/公斤,销售单价55元/公斤,货值金额1468.5元,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1468.5元。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处理决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调查过程中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非主观故意,且案发后至今未收到危害后果报告或相关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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