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州第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工交财贸类第4号建议的答复函
许源科代表:
您提出的工交财贸类第4号《关于规范街边食品摊贩经营行为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接到您提出的《关于规范街边食品摊贩经营行为的建议》的提案后,我们制定了措施。该提案中提出了街边食品摊贩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同时就如何做好食品摊贩监管提出了非常好的建议。这对我们进一步加强食品摊贩安全监管,维护食品经营秩序起到了非常好的启发和帮助。
首先,通过今年昌吉州食安委全体会议,州领导要求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各县市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区域或者指定经营地点,确定经营时段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按要求给食品摊贩办理备案卡并将备案信息通报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其次,加大对街边食品摊贩监督检查。昌吉州辖区内现有食品摊贩495家,其中取得备案卡的有472家,未取得备案卡的23家,截至目前,出动执法人员93人次,共检查食品摊贩199家,其中检查取得备案卡的178家,检查未取得备案卡的21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1家开展培训3场次,共培训168人,发放宣传资料149份。各县局联合住建局、教科局、卫健委、公安局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16余次,落实常态化秩序保障,从治安防范、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等方面齐抓共管,确保校园周边秩序井然有序。
第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园区)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向广大消费者、市场主办单位、食品摊贩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曝光典型违法经营行为。
第四,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食品摊贩食品安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今后,我局将在自治区局及州党委、政府、食安委的工作指导下,坚决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安排部署,继续加强食品摊贩的安全治理工作,继续严查、严防、严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厉查处各类食品违法案件,着力规范我州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保障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5日
联系单位: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理云露 电话:13399087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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