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信息】给全州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经销单位的​政策告诫书
发布日期: 2021-12-10 17:32:22 来源: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给全州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经销单位的政策告诫书


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经销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一系列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电动自行车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各类违法行为发生,现对我州电动自行车生产及经销主体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提出如下政策告诫:

一、各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动自行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做好行业自律,自觉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二、各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严禁无证或伪造认证证书,篡改车速、蓄电池、车辆结构等关键零部件,切实维护电动自行车产品生产一致性。

三、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违法行为信息进行溯源查处,检查情况通报至认证机构,视情节严重暂停或撤销不合格车型的CCC证书及上牌备案公告资质。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除依法查处外,将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对失信行为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公布。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1.获证产品存在缺陷,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2.跟踪检查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3.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4.认证委托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证书的;5.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九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按照规定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车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关信息,并向消费者开具有效发票。

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因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无法登记上牌的,销售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退货或者换货义务,并依法承担其他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经营主体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地址、联系方式、产品认证等信息进行核验和登记;发现平台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要求平台经营者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

  (二)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部件;

  (三)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将无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

  (四)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装置;

  (五)假借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名义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置换、报废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产品质量、产品认证、污染防治、城市管理、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各经营单位要按照《政策告诫书》要求,及时进行自查自纠、举一反三,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并坚持以有效的工作举措严格自律。对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且经告诫仍未整改的,我局将依法从严查处。同时,希望各单位和相关人员对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12315投诉举报。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