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信息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6-05-11 |
| 文 号: | 昌州市监〔2026〕40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昌吉州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激励办法》的通知 | ||
关于印发《昌吉州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激励办法》的通知
为加快我州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制定了《昌吉州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激励办法》,请遵照执行。
昌吉州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激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推动知识产权强州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昌吉州知识产权激励资金(以下简称“激励资金”),纳入昌吉州科技专项资金保障,由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具体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激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本州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工作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激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自愿申请、公平公正、强化监督的原则,体现财政资金引领创新驱动和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导向作用。
第二章 激励的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本办法激励对象为在昌吉州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自然人等。涉及多个权利人的专利、商标或者地理标志,以第一专利权人、共有商标代表人或者地理标志第一申请人为资助激励申请人;不区分权利人顺序的国外专利,以专利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为激励申请人。
第六条申请激励的知识产权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明确的市场应用场景,具有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潜能,且专利、商标、地理标志权属明确。
第七条同一项目仅限申请知识产权激励1次。同一项目已获得各级政府部门其他资助奖励或补贴的不再重复申请激励资金。
涉及国家、自治区授权、评选、评价、认定的,以国家、自治区确定的名单为依据。涉及州级的,以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确定的名单为依据。
相关数据清单统计周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章 激励项目和标准
第八条鼓励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和专利转化。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为高价值发明专利的,给予1万元激励资金;企业、高校、科研机构通过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将专利转化运用的,每备案一件专利,给予500元激励资金,同一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引导和扶持专利权人利用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获得发展资金。对中小微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按照企业实际支付利息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激励,对于以企业厂房、设备等其他资产混合质押的专利权质押贷款,只贴息专利权质押部分所产生的利息,每家企业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支持专利导航项目建设。新获批国家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立项实施的专利导航项目,给予20万元激励资金;新获批自治区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立项实施的专利导航项目,给予10万元激励资金。设立昌吉州专利实施项目资金池,给予通过评审的项目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实施知识产权转化工作,对每年度向企业转让或者许可专利3家(含)以上,或当年累计成交到账金额2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金额10%的标准给予激励,同一主体每年激励资金不高于30万元。
第十二条鼓励国际商标注册、地理标志注册和用标。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激励资金;新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激励资金,同一主体最高不超过10万元;新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不含农产品地理标志转标成功的产品),给予一次性10万元激励资金,同一主体最高不超过20万元(新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同一产品只激励一次);发布地理标志产品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给予第一起草单位一次性5万元激励资金,同一主体最高不超过10万元;新获批地理标志产品用标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激励资金;对严格遵守地理标志管理规范、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且地理标志产品年产值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激励资金。
第十三条 支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激励资金。
第十四条引导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示范县(园区)、高校、企业、科研机构建设。对成功入选国家级创建名单的示范县、示范园区,在创建期间每年给予20万元创建经费;创建成功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命名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激励资金。对于创建成功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命名的示范企业、示范高校、示范科研机构给予一次性10万元激励资金。
第十五条引导实施专利密集型产品培育。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次认定为专利密集型的产品,给予最高每件不高于1万元的激励资金,同一企业年度激励资金不超过5万元。
第十六条支持在昌吉州开办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新开办的有资质的知识产权专利代理、评估、技术交易等服务机构,当年服务昌吉州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机关团体、个人等创新主体超过100家(含)且办理知识产权业务超过1000件(含)的,给予5万元激励资金,每家服务机构累积只激励一次。
第十七条激励知识产权(专利)服务机构为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机关团体、个人等创新主体开展知识产权服务。对上一年度代理发明专利并取得授权的服务机构,每件给予1000元激励资金,每家机构年度激励资金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八条支持建设国家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国家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的给予10万元激励资金、认定为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给予5万元激励资金。
第四章 激励资金申报审核程序
第十九条申请激励资金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昌吉州知识产权激励资金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单位需提交营业执照等单位有效证明及法人身份证明,个人需提交身份证件;
(三)资质证明,申请激励资金的需提交国家、自治区、相关部门具体通知或批文、专利证书、专利权有效证明或者有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激励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提供以上材料与凭证必须详实可靠,在验证相应原件基础上,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留存复印件。
第二十条激励资金申请的受理与审批程序:
激励资金每年集中申报,申请人应当根据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要求及时申报,逾期不予受理。申请人应自行申报激励资金,每个申报周期内,申请人仅能申报一次。
(一)各县市(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受理辖区内的申报材料,经初审合格后,向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推荐申报;
(二)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
(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核通过后,按相关规定及程序审批拨付;
(四)激励资金采取年度预算总额控制,按照申请先后顺序安排拨付,未能在当年预算安排的,在下一年度予以安排。当年激励资金如有结余,按照昌吉州财政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通过审核的激励资金发放名单在州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激励资金发放名单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公示期内向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交异议材料,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接到异议后应及时复查核实。
公示期满后按公示结果予以激励资金发放。
第二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核:
(一)失效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
(二)存在权属纠纷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予以激励的情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激励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查,组织开展全流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州财政局负责知识产权激励资金的保障以及监督、审核资金使用及全流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知识产权激励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对挤占挪用资金或违反财经纪律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在申报激励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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