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部门文件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电、供水、供暖、供气 行业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18 18:17:57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0次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42/2021-000388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1-11-18
文  号: 昌州市监〔2021〕98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电、供水、供暖、供气 行业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电、供水、供暖、供气行业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以及自治区新发改规202111141516号文件要求,提升昌吉州供电、供水、供暖、供气行业服务质量,优化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电、供水、供暖、供气行业收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取消供电行业不合理收费

1、关于供电环节收费。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临时接电费,继续暂停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

2、关于供电接入工程费用。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电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电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电网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电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3、关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电相关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电线路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电线路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电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电网企业经营成本。城镇老旧小区供电改造工程相关费用,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具体方式和费用分摊方案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4、关于用电计量装置相关费用、严禁向用户收取用电计量装置费用。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电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电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电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

5、规范供电经营者收费行为。供电企业应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用电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对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收取电费,严格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5)规定执行。严禁供电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清理供暖行业收费

城镇集中供热企业不得向用热单位或个人收取工程费、接口费、补偿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层高超高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1、关于供热计量装置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热计量装置强制鉴定收费。严禁向用热单位或个人收取供热计量装置费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代收供暖费用时加收额外费用。供热企业、用热单位或个人自愿委托相关机构检定供热计量装置的,由委托方支付检定费用,但计量装置经供热企业验收合格,且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热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热单位或个人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

2、关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热相关收费。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的建设安装费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热设施经验收合格,依法依规移交给供热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行管理的,相关运行维护费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再向用热单位或个人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热设施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热单位或个人收取。

3、关于建筑区划红线外供热相关收费。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热单位或个人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热企业独自投资建设的,纳入供热企业经营成本;政府与供热企业合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部分按比例纳入供热企业经营成本,但运行和维护等费用要全部纳入供热企业经营成本;由政府拨款委托供热企业建设,或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其运行和维护等费用纳入供热企业经营成本。                                                      

   4、关于老旧小区供热相关收费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和用户出资等多种方式,确定具体方式和费用分摊方案,进一步加快老旧小区内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改造,将相关运行维护费纳入供热企业经营成本。

5、明确供热行业经营服务性收费供热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后至用热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供热延伸服务,如改造部分室内供热管线、更换部分供热设施等,供热企业应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必须由供热企业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清理取消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

1、关于供气环节收费。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2、关于接入工程费用。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气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气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3、关于建筑区划红线内有关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气线路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气线路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气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供气企业经营成本,关于天然气入户工程安装收费,继续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天然气入户工程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5]635 )执行。

4、关于用气计量装置相关费用。严禁向用户收取用气计量装置费用,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气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气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气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

5、关于其他收费。供气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气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等,应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允许收取合理费用,实行明码标价。

6、规范供气企业收费行为。供气企业应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用气费用。严禁供气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清理规范供水环节收费

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1、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严禁向用水单位或个人收取供水计量装置费用。供水企业、用水单位或个人自愿委托相关机构检定供水计量装置的,由委托方支付检定费用,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水单位或个人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代收供水费用时加收额外费用。

2、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企业独自投资建设的,纳入供水企业经营成本;政府与供水企业合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部分按比例纳入供水企业经营成本,但运行和维护等费用要全部纳入供水企业经营成本;由政府拨款委托供水企业建设,或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其运行和维护等费用纳入供水企业经营成本,

3、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线及配套设备的建设安装费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或承租人收取。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行管理,相关运行维护费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4、供水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后至用水户,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供水延伸服务,如改造部分室内供水管线、更换部分供水设施等,供水企业应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只能由供水企业提供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地要充分认识清理行业收费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强化责任担当。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协调沟通,统筹解决好清理规范行业不合理收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

(二)稳妥推进实施。各地要兼顾各方利益,充分评估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稳妥推进清理行业不合理收费工作,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

(三)强化监督检查。要加强对供电、供气、供暖、供水工程安装、维护维修、转供电价格行为等领域的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着力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对于采取特许经营的供热、供水企业,要明晰政府付费和使用者付费的界限,妥善处理好价格补偿和政府补贴的比例,确保供热、供水企业正常运营。对典型违法违规案例,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发挥警示作用。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准确解释取消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项目、范围和界限,特别是建筑区划红线内保留的收费项目,组织企业加大宣传解释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18

文字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