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昌吉州应急管理系统严格安全生产执法,严厉打击震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为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现将5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案例一、新疆某矿山安全检测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检测检验案2023年5月11日,昌吉州应急管理局对新疆某矿业有限公司油页岩露天矿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新疆某矿业有限公司四家承包商在用自卸汽车均未安装应急转向装置(A类否决项),由新疆某矿山安全检测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检验报告中,此项内容均为有应急转向装置并工作正常。新疆某矿山安全检测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昌吉州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例二、新疆某建设安全评价中心有限公司出具重大疏漏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案2023年3月26日至4月4日,准东开发区安监局执法科就国务院安委办新疆矿山安全生产帮扶指导第一集中帮扶组非煤组移交的问题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查时,发现新疆某建设安全评价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奇台县龙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奇台索尔巴斯陶腐植酸矿露天采矿工程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存在矿山企业边坡稳定性分析报告漏评、采场边坡工程平面及剖面图、排土场工程平面及剖面图漏评、自卸矿车年度检测报告漏评等问题,导致报告中检查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重大疏漏。执法人员通过调查核实后,认定新疆某建设安全评价中心有限公司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准东开发区安监局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的规定,对新疆某建设安全评价中心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例三:新疆某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和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2023年5月4日,阜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现有从业人员18人,其中4人仅有三级安全教育试卷,其余14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记录中缺少培训时间、地点、师资以及考核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调查中还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赵某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赵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阜康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赵某作出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例四:新疆某建材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案2023年6月26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昌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麻某作出处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例五:新疆某安全技术教育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案2023年7月6日,昌吉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安全技术教育服务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3年第一期高压电工培训过程中未按照高压电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开展培训考核,通过查阅资料发现,该公司2023年第一期高压电工培训班的实操培训只完成了56学时,未按规定完成高压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规定的88学时,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昌吉州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