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应急管理局对违法企业和主要负责人 “一案双罚”筑牢安全生产“防火墙”
今年以来,昌吉州应急管理局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强化执法力度,严格执行“一案双罚”措施,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今年3月,昌吉州应急管理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某铜业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对厂区内2处已经辨识出的有限空间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车间盛装铜渣的容器6个铜渣包24个耳轴未定期进行检测。张某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昌吉州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张某进行了“一案双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张某作出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昌吉州应急管理局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对问题隐患追根溯源,准确查找问题产生的原因,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防范事故风险。该公司对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根本原因在于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深入,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因此,本案中针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了“一案双罚”,在对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调查的同时,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问题同步进行调查,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今后,昌吉州应急管理局将进一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严格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深化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完善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