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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新疆趣野旅游文化有限公司
案 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银行担保
违法事实:新疆趣野旅游文化有限公司成立于2024年4月15日,自2024年4月,经昌吉市文旅局、昌吉州文旅局多次会议要求和责令改正,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银行担保,本着服务企业温度执法的原则,昌吉州文旅局多次为其延长了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时间,截至目前,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银行担保,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参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无从轻、减轻、从重和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应当给予一般处罚。
处罚结果: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处罚决定时间: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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