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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文综罚字〔2024〕01号
当事人:北京XXXX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程XX
住所(住址等): 北京市丰台区宋家庄
北京XXXX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应当给与当事人行政处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出版物)第73条初次被查处情形,当事人无从轻、减轻、从重、不予处罚,应当给予一般处罚。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2653元;2.没收侵权盗版出版物466本;3.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
昌吉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4年11月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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