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史xx
住所:新疆奇台县吉布库镇
2024年5月9日凌晨,奇台县文体广旅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接到举报,称有人私自组织游客昌吉滨湖河牡丹花一日游活动,于2024年5月9日早晨6时20分在奇台县城内出发。对此,奇台县文体广旅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高度重视,奇台县文体广旅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联合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局在奇台县高速路口进行拦截。执法人员王宗虎(31050521003)、张国煜(31050521007)在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后,并告知检查事项,依法对车辆号牌新B47661(黄)的大巴车上进行检查,车辆号牌新B47661(黄)的大巴车旅游组织者史xx在车上,车上有41名游客。
当事人陈述:每位旅客收费标准30元,包含往返车费,没有给游客购买旅游保险,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餐费自理,前往昌吉滨湖河看牡丹花节。通过现场调查,史xx无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旅行社分社备案证明,也无导游资质,其未与新疆远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旅游包车合同,仅与车辆号牌新B47661(黄)的大巴车司机潘xx进行电话联系,口头协议达成每辆车包车价1500元,无旅游行程单。执法人员对现场参与旅游活动的41名游客进行劝导和宣传旅游法律法规,现场督促史xx当场退还全部群众的每人30元费用后,安排车辆将全部群众安全送达各自小区。
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2024年5月9日,执法人员经报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史xx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5月9日13时21分,对车辆号牌新B47661(黄)驾驶员霍xx进行调查询问,据霍xx陈述,车主是潘xx,我是潘xx雇佣的驾驶员,2024年5月8日,潘xx打电话说,5月9号去昌吉滨湖河看牡丹花,不清楚老板是否与史xx签订包车协议,车上共乘坐游客41人。
2024年5月27日13时00分,对此案昌吉滨湖河一日游活动的组织者史xx进行调查询问,据史xx陈述,本人无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也无导游资质以个人名义通过抖音平台、小区业主微信群、老年舞蹈微信群组织41名旅游者赴昌吉滨湖河牡丹花一日游,并每人收取往返交通费和餐费30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已向当事人出示,当事人均予以认可。我局认为,上述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一套完整有效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史xx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违法事实成立,办案人员建议给予当事人史xx行政处罚。
当事人史xx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旅游)第1种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024年5月30日,本机关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文号为(奇县)文综罚告字〔2024〕F-00000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拟给予当事人史学萍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元)的行政处罚。截止2024年6月7日,当事人史xx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故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所述,决定给予当事人史xx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疆奇台农村商业银行东大街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奇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奇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奇台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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