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奇县)文综罚字〔2024〕F-000005号
发布日期: 2024-10-31 19:25:58 来源: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当事人:奇台县文德文体用品中心(侯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侯xx

住所(住址等):新疆昌吉州奇台县

2024年5月22日16时25分,昌吉州“扫黄打非”办联合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奇台县“扫黄打非”办、奇台县文体广旅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进行联合检查,执法人员富兴明(31050521005)张志俊(31050521009)在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后,并告知检查事项,依法对位于奇台县团结南路文德文体用品中心进行检查,奇台县文德文体用品中心正常营业中,现场负责人侯xx在场并陪同执法人员检查,该文德文体用品中心进门右手边图书销售区正在销售《司马彦字帖·写字课课练》《司马彦字帖·成语接龙》《庞中华汉字应用水平测字表·5500字楷书钢笔字帖》《艺术之林书法字帖》等字帖,执法人员要求出示《出版经营许可证》和图书批销单,现场负责人侯xx告诉执法人员,没有办理《出版经营许可证》并不能提供图书批销单,执法人员整理共计94本字帖,在整理过程中发现《司马彦字帖·写字课课练》《司马彦字帖·成语接龙》《庞中华汉字应用水平测字表·5500字楷书钢笔字帖》《艺术之林书法字帖》等字帖存在纸质粗糙、油墨不均匀、部分字帖无版权页、字体、图像模糊,标价高但售价低廉。执法人员做出如下处理:

2024年5月23日,奇台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向奇台县新闻出版局发《关于协助鉴定奇台县文体广旅局所查货图书是否存在侵权盗版情况的函》,委托鉴定《司马彦字帖·写字课课练》等字帖抽样字帖是否为侵权盗版出版物。

2024年5月23日,奇台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向湖北司马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发《关于协助鉴定的函》,委托鉴定《司马彦字帖·写字课课练》等字帖抽样字帖是否为侵权盗版出版物。

当事人奇台县文德文体用品中心(侯xx)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三十五条第二款、《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2024年5月28日,执法人员经报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本案立案调查。

2024年5月30日,奇台县文德文体用品中心(侯xx)到奇台县文体广旅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接收调查询问。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予以认可。奇台县文体广旅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1、当事人奇台县文德文体用品中心(侯xx)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并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出版物)第31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工具、设备,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第二十条第(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并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出版物)第 73种违法行为,“初次被查处。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5万元的,警后,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经调查核实,你店每本字帖进货价2元,每本字帖零售价4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司马彦字帖·写字课课练》等字帖批销单及销售凭证,具体出售数量也无从查证,故本案中无法准确计算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综上所述,当事人违反了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二个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非法财物:没收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94本;3、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疆奇台农村商业银行东大街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奇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奇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奇台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