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奇县)文综罚字〔2024〕F-000007号
发布日期: 2024-10-31 19:23:15 来源: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当事人:新疆主旋律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黄xx

住所(住址等):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2024年8月15日19时04分,自治区执法监督调研组在奇台县开展联合检查时发现,奇台县迎宾馆一楼多功能大厅正在放映电影《单声》,张志俊(31050521009)、富兴明(31050521005)在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并告知检查事项后,依法对电影放映设备进行检查,现场负责人黄xx在场并陪同执法人员检查,电影《单声》通过奇台县迎宾馆一楼多功能大厅LED屏连接纽曼牌U盘进行播放,执法人员现场共清点观影人员210人。经现场调查询问,该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但未办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擅自从事电影放映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做出如下处理: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

1、现场取证照片12张。

2、对涉案的纽曼牌U盘1个、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3、2024年8月19日,经本局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

4、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4年8月19日到本局接受进一步调查询问。

5、2024年9月5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新疆主旋律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擅自从事电影放映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取证照片12张、《调查询问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证明本机关对当事人检查的主要情况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的情况。

2、新疆主旋律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营者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了当事人擅自从事电影放映活动的违法事实。

3、新疆主旋律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

4、黄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予以认可。我局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新疆主旋律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擅自从事电影放映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四条地二款的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电影广播电视)第3种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现已查明:2024年8月15日至今,观影单位未向新疆主旋律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任何电影票票款,该公司无法提供播放电影《单声》的财物收款票据,我机关无法查处违法所得。

2024年9月5日,执法人员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新疆主旋律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送达了编号(奇县)文综罚告字〔2024〕F-000007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2024年9月12日,当事人以书面材料向本局提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放映电影的专用工具纽曼牌U盘1个、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疆奇台农村商业银行东大街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奇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奇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奇台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