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文综罚字〔2023〕008号
当事人:昌吉市红太阳文体中心
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77K73B3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彭**
住所(住址等):昌吉市亚中商城服装百货街地下室D002-3号
2023年2月14日19时08分,昌吉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昌吉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范俊(31050021012)、阜康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刘炀(31050221003),出示执法证后对昌吉市红太阳文体中心进行检查,法人彭**不在现场,该店正常营业中,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店内在销售出版物,但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做出如下处理: 1.对现场进行拍照和录像取证; 2.经机关负责人同意对139本出版物进行证据现行登记保存; 3.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 4.对经营者彭**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 5.对139本出版物进货单进行证据提取,检查于2023年2月14日19时20分结束。 经调查,昌吉市红太阳文体中心的行为,违反《出版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依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立案。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现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出版物。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或者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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