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 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核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18-01-31 08:08:36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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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核

2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3

实施主体

昌吉州文物局

4

办理地点

昌吉州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窗口

5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11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实施,20154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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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在自治区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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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一)该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属确需修缮;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三)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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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

时限

9个工作日(办理期限不包括专家评审)。

9

实施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

1.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建设项目、作业或公益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2.必须进行该工程的必要性论证,确保无其他可替代工程方案。必须进行文物保护单位风险危害评估,确保文物安全;

3.必须进行该工程的可行性论证,编制完善的文物保护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

4.涉及地下文物遗存的,必须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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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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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现场勘察、专家评审

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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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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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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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 申请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怎么办

答: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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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提交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

2.审查责任:承办处室审查申请材料,组织专家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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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而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文物损失的;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5.擅自增设、变更涉及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6.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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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994-2707934

监督电话

0994-2707912

18

备注

附件:1.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

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核流程图

2.申请材料目录

3.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核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9个工作日)

附件2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申请人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原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2

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公布保护范围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2

A4

必要(附图)

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核发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3

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五条

原件

2

A3

必要

申请从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可自行编写或可以委托

4

文物保护、安全的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涉及费用应明确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原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5

工程对文物可能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报告及为保护文物安全及历史、自然环境所采用的相关措施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原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可自行编写或可以委托

附件3

申 请 书

申请人: 年龄 性别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 邮政编码

申请事项 批准在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事实和理由 ××项目(简介),因××的特殊情况需要

附件:(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注:申请人也可以采用其他规范性公文格式提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