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新昌)文综当罚字〔 2023 〕C-000018号
当事人:昌吉市长宁南路音之皇娱乐商务会所
证照名称: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
编号:6523016020663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杜**
住所(住址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长宁南路2号庆源大饭店三楼
2023年02月13日 21时21分至2023年02月13日 21时22分,昌吉回族自治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范俊(31050021016),桑国涛(31050021018)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昌吉市长宁南路音之皇娱乐商务会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现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或者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3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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