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部门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昌吉州“庭州文旅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30 18:24:11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3-03-30
文  号: 昌州文体广旅〔2023〕22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昌吉州“庭州文旅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昌吉州“庭州文旅人才培育计划”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园区、州直各单位:

《昌吉州“庭州文旅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党组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昌吉州“庭州文旅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昌吉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3年3月30日

 

 

 

 

 

 

 

 

 


附件:

昌吉州“庭州文旅人才培育计划”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大力实施“文化润疆”工程、“旅游兴疆”战略,按照《昌吉州“庭州英才”重点人才计划实施方案》工作部署,立足昌吉州文化、体育、文物、旅游行业人才队伍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庭州文旅人才培育计划”旨在遴选资助昌吉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文艺、群文、图书、美术、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体育、旅游人才,着力培养造就一批造诣深厚、成就突出、在州内外有一定影响力的评论家、艺术家、技能大师及行业领军人才;着力储备培养一批自治区“天山文化名家计划”和国家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人选,为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文化人才支持。

第三条  “庭州文旅人才培育计划”在州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在州党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由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州文体广旅局”)牵头组织实施,各县(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各县(市)”)、各园区党(工)委文旅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园区”)、州直文旅系统下属各单位等主体责任单位具体实施。

第二章  遴选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遴选范围主要是州、县(市)、园区文体广旅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等。主要从文艺、群文、图书、美术、文物、“非遗”、体育、旅游等领域具有一定业内知名度和较大发展潜力的专家、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干部;具有国家认可的、州级及以上专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专业人员;其中,在旅游行业中遴选的从业人员中需要获得职业技能竞赛:州级比赛前两名,自治区级比赛前三名或入选国家级比赛。全州范围内每年遴选10名左右相关人才。

(一)文艺界

主要包括州、县(市)艺术表演团体中从事理论研究、文艺评论、编剧、导演、作曲、乐团指挥、编曲、舞美设计、灯光设计、服装设计、人物造型(含化妆)设计、音响设计、视频制作、舞蹈表演、戏曲表演、音乐表演、主持、音乐制作、录音、舞台技术等工作人员。

(二)群众文化界

主要包括全州各级文化馆(站)、群众文艺团队、文化志愿者团队、社会艺术培训机构、其他文化艺术单位或部门中从事音乐(器乐、声乐)、舞蹈、群众文化理论研究、美术、书法、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戏剧表演、播音、主持、群众文化艺术普及推广、群众文艺创作等工作的人员。

(三)图书资料界

主要包括全州各级公共图书馆(站)、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室)及其他阅读推广机构(团体)中从事文献资料收集与整理、文献信息开发与利用、参考咨询、阅读推广等工作的人员。

(四)体育界

主要包括州、县(市)业余体校从事竞技体育的各级各类教练员(中级教练员以上);州、县(市)体育总会从事各单项运动协会社会体育指导员(自治州二级以上)、裁判员(自治州二级以上)、教练员。

(五)美术界

主要包括州、县(市)美术馆从事美术理论研究、美术创作、策展等工作的人员。

(六)文物界

主要包括州、县(市)博物馆从事文物研究、考古、展陈等工作的人员。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界

主要包括州、县(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下简称“非遗”)研究中心,专门从事非遗保护、理论研究、挖掘整理、数字化建设等的工作人员。在非遗的传承、传习、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自治州级以上(含自治州级)的代表性传承人。

(八)旅游界

主要包括全州A级景区、S级滑雪场、星级旅游饭店、星级农家乐、国家等级民宿、国家等级自驾房车营地、旅行社及州级以上旅游示范点等旅游行业从业人员,所从事职业必须纳入国家职业标准设置的职业工种,并取得相应工种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  遴选对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坚强。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爱国爱疆;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在反分裂等大是大非问题上立场坚定;严格遵守党的宣传纪律。

2.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同行业和社会上有较好的口碑。

3.业务精湛。学识深厚,创新意识较强,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创作表演水平、文化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是本行业、本单位的学术(专业)带头人或主要业务骨干。

4.其他条件。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六条  人选推荐。州文体广旅局适时印发推荐申报通知,各县(市)、园区、州直文体广旅系统各单位按照人选推荐条件进行民主推荐,提出初步推荐人选。

第七条  人选考察。各县(市)、园区、州直文体广旅系统各单位对初步推荐人选进行考察,并书面征求纪检、公安等部门意见。根据考察结果,经研究后并在一定范围公示。

第八条  资格评审。州文体广旅局对推荐人选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研究提出参评人选名单。

第九条  专家评审。州文体广旅局抽调相关人员组成专家评审组,组织专家评审产生建议人选。

第十条  研究决定。专家评审后的建议人选名单,经州文体广旅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入选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州党委宣传部和州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确定最终入选名单,并由州文体广旅局印发入选名单通知,颁发相关证书。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一条  “庭州文旅人才培育计划”计划以2年为培养周期,州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3万元经费资助,中期评估优秀的再给予2万元经费资助。培养支持经费由所在单位单独分项管理、培养对象自主支配使用。2年培养期满后,继续保留人才称号,享受相关政策支持,但不再享受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经费可用于以下方面支出:1.创作研究。包括调研采风、课题研究、文艺创作、传承和挖掘历史文化遗产、技术研发创新和推广使用等;2.成果展示。包括学术专著、作品出版,艺术作品演出、录像、制作、出版、展览以及公益演出等;3.研讨交流。包括组织或参加本专业领域的党委、政府主办、自治区级以上的业务研讨会、学术交流活动、创作研究有关座谈会、发布会等;4.进修深造。参加本专业领域的业务培训、进修和访问研修等;5.其他与人才培养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优秀“庭州文旅人才培育计划”培养对象优先推荐申报自治区、国家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工程等项目。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指导和帮助“庭州文旅人才培育计划”培养对象制定有针对性的培养计划,加强培养支持经费的管理,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为培养对象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针对“庭州文旅人才培育计划”计划培养对象实行季度考核、年度考核、期满考核。

第十六条  进度考核。由所在用人单位负责,每半年进行一次,主要考核培养对象的培养方案落实、培养成效等方面情况,并将考核情况书面向州党委宣传部、州党委组织部报告。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由州文体广旅局负责,每年进行一次,主要考核培养对象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相关成果等方面情况。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庭州文旅人才培育计划”计划培养资格,不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收回培养经费剩余部分。

第十八条  期满考核由州文体广旅局会同主体责任单位负责,主要对照培养计划和培养目标,对培养对象进行综合考核评估。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十九条  培养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庭州文旅人才培育计划”:

(一)被提拔为州党委管理的县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或纳入公务员管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

(二)经申报入选国家区、自治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或国家、自治区其他重大人才工程的;

(三)调离昌吉州的;

(四)办理退休手续的;

(五)身体健康原因无法继续从事相关工作的;

(六)在大是大非问题上认识含糊、态度暧昧,有“两面人”言行或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言论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培养对象的。

第二十条  培养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庭州文旅人才培育计划”培养资格: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反面出现严重问题的;

(二)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给单位造成不可弥补的重大损失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一条  对退出或撤销“庭州文旅人才培育计划”培养资格的,不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收回培养支持经费剩余部分。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昌吉州文体广旅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