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市监处罚〔2023〕38号
当事人:奇台县远新加油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5766841524n
住所(住址):福建省福清市江镜镇南华村东华20号
法定代表人:何胜龙 身份证:******************
2023年9月月27日,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自治区局新市监质监转(2023)24号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你加油站销售的-35#车用柴油在自治区局组织的2023年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经检验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2023x-j=nh00856,检验结论:润滑性、十六烷值不符合gb19147-2016标准规定的要求,依据《2022年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用汽油、车用柴油、车用压缩天然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当日对你加油站进行检查,未发现有库存的2023年2月2日监督抽检所涉及的-35#车用柴油,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本局领导批准决定于2023年9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你加油站2023年8月3日收到的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no:2023x-j-nh00856,润滑性、十六烷值不符合gb19147-2016标准规定的要求,依据《2022年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用汽油、车用柴油、车用压缩天然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润滑性:是指柴油的润滑性能,对车辆的发动机有良好的保护作用。十六烷值是衡量柴油着火性能的关键指标,直接影响柴油燃烧的平衡性。你加油站对检验结果认可,检验报告中涉及的不合格-35#车用柴油是今年1月由该加油站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公司奇台县奇井路加油站分3次购买的,共购买了4800升,由你加油站驾驶员张新直接拉回该加油站,灌入你加油站的3号储油罐内,3号储油罐之前储存的是汽油,在灌入-35#柴油前未清洗储油罐。你加油站提供了2512.85升-35#车用柴油的进货票据,该批4800升-35#车用柴油已在2023年3月前全部销售完毕。该批-35#车用柴油进价7.71元/升,共计37008元,销售价:7.92元/升,共计38016元,违法所得100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未发现《检验报告》中涉及的不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
2、询问笔录份4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的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身份。
4、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no:2023x-j-nh00856,证明销售的车用柴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事实。
5、产品质量抽样通知单1份、检验机构资质及检验人员资质各1份、证明2份、磅单3张、发票3张、证明抽样检验的合法性及车用柴油的数量和进货等情况。
2024年1月19日,本局给你加油站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昌州市监罚告〔2023〕38号),依法向你加油站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你加油站享有陈述、申辩,你加油站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对本局认定的事实、处罚内容无异议。
本局认为,你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查处。
本局考虑,你加油站未能召回已销售的全部产品且未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九条的一般处罚幅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品已经售出未能全部召回、追回的情形,对应的裁量基准为: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同时,你加油站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在今年新购进的-35#车用柴油时主动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综合考虑你加油站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建议给予裁量基准幅度内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
综上,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会决定,你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加油站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35车用柴油并决定处罚如下:
1、处货值金额38016元两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76032元;
2、没收违法所得:1008元,罚没款合计77040元;
请当事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银行建国西路支行,账号名称: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账号:107615504875,地址:中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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