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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州)市监处罚〔2023〕37号 (奇台县九洲幸福油品销售有限公司加油站)
发布日期: 2024-09-20 10:00:00 来源: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市监处罚﹝202337


当事人:奇台县九洲幸福油品销售有限公司加油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5328872187l

住所(住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950号四季风情园小区2区1号楼3单元402号

法定代表人:邵** 身份证:******************


2023年9月月26日,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自治区局新市监质监转(2023)24号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奇台县九洲幸福油品销售有限公司加油站销售的-35#车用柴油在自治区局组织的2023年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判定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当日对该加油站进行检查,未发现有库存的2023年2月2日监督抽检所涉及的-35#车用柴油,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本局领导批准决定于2023年9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你加油站为奇台县九洲幸福油品销售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但独立核算和承担法律责任。2023年2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奇台县九洲幸福油品销售有限公司加油站销售的-35#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出具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23x-j-nh00858,检验结论为十六烷值数不符合gb19147-2016标准规定的要求,依据《202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用汽油、车用柴油、车用压缩天然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35#车用柴油十六烷指数不合格,标准技术要求为≥43,实际检验结果为402023年4月20日,你加油站收到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经查你加油站分别从乌鲁木齐县智源商贸有限公司和新疆中德恒信石油有限公司购进-35#车用柴油,2023年3月底,你加油站4号储油罐内-35#车用柴油11817升已经全部销售完,你加油站-35#车用柴油进价6.95元/升,销售价7.30元/升,货值金额86264.1元,违法所得4135.9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未发现《检验报告》中涉及的不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

2.询问笔录6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事实及数量。

3.《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库管身份证复印件、加油站站长身份证复印件、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身份。

4.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no:2023x-j=nh00856。证明销售的车用柴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事实。

5.产品质量抽样通知单1份,检验机构资质及检验人员资质各1份,证明3份,运货驾驶员自述2份,货物来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磅单2张,发票3张,证明抽样检验的合法性及车用柴油的数量和进货等情况。

2024年7月19日,本局给你加油站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昌州市监罚告〔2023〕37号),依法向你加油站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你加油站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加油站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减免罚款申请书,你加油站认为其销售行为合规合法,购进的-35#车用柴油有检验报告和发票,履行了销售者的义务,2023年2月2日,自治区产检究院抽检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2023年2月16日昌吉州产品质量检验所抽样检验同批次产品检验结论为合格。本局认为,2023年3月21日昌吉州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的编号为(2023)昌州检hg字第0101号检验报告中的抽样基数与自治区产品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为no:2023x-j-nh00858的检验报告中抽样基数不一致,不是同一批次产品。你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你加油站认为处罚过重希望减轻处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产品已经售出未能全部召回、追回的;(2)销售者履行了进货检查验收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裁量基准为:(3)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处罚。你加油站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故你加油站的陈述申辩和减免处罚申请书,本局不予采纳

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会决定,你加油站未能召回已销售的全部产品且履行了进货检查验收义务,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九条的一般处罚幅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品已经售出未能全部召回、追回的情形,对应的裁量基准为: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同时,你加油站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在今年新购进的-35#车用柴油时主动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综合考虑你加油站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给予裁量基准幅度内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

综上,你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加油站停止销售不合格-35车用柴油并决定处罚如下:

1.处货值金额86264.1元两倍的罚款172528.2元;

2.没收违法所得4135.95元;

3.罚没款合计176664.15

当事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银行建国西路支行,账号名称: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账号:107615504875,地址:中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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