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松材线虫病疫情检测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26 19:07:06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发文日期: 2023-01-09
文  号: 新林规〔2023〕1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松材线虫病疫情检测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

根据工作需要,我局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松材线虫病疫情检测鉴定管理办法》,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松材线虫病疫情检测鉴定管理办法

2023129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松材线虫病疫情检测鉴定

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保护自治区森林资源安全,防止松材线虫病传入我区,提高防范成效,规范松材线虫病检测鉴定工作,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松材线虫病的检测鉴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主管全区松材线虫病检测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负责松材线虫病省级检测鉴定及后续送检工作。各地(州、市)和天山西部、阿尔泰山、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松材线虫病地级初检及后续送检工作。

第五条 各地(州、市)和天山西部、阿尔泰山、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应当配备能够开展松材线虫病形态学鉴定、分子检测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固定检测鉴定场所。不具备检测鉴定条件的,可委托当地具备相应条件的科研单位进行检测,并对科研单位做出的检测鉴定结果负责。

第二章  检测取样

第六条 取样检测的松科植物及其产品包括:松科植物林木、盆景、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木材、枝桠、根桩、木片和相关制品等。

第七条 取样比例、取样方法、样品保存与处理参照《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松材线虫普查监测技术规程(GB/T 23478)》和《松材线虫病检疫技术规程(GB/T 23476)》相关要求执行。

第八条 所取样品要及时贴标建档,明确取样部位、取样时间、取样地点(含地理坐标)、树种、树龄和取样人等基本信息,每份样品须有独立包装和唯一编号(同一样体所采样品可编一个号,不同样体的样品应分别编号),编号样式为:65****230128**,前六位为行政代码(国有林管理分局可用名称代替),中间六位为年月日,后两位为样品序列号。

第九条 检测鉴定结果未经确认前,应妥善保留备份样品及档案资料,确保疑似疫木可溯可查。

第三章  检测鉴定

第十条 松材线虫病检测鉴定参照《松材线虫病检疫技术规程(GB/T 23476)》执行。

第十一条 各地(州、市)和天山西部、阿尔泰山、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应在收到送检样品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检书面报告,如出现疑似样品的,应立即封存溯源,并派专人将样品送至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检测鉴定,如当地不具备初检鉴定条件的,可将送检样品直接送至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检测鉴定。

第十二条 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在收到送检样品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鉴定书面报告。报告一式三份,取样单位、送检方、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各存一份。

自治区尚未发生松材线虫病疫情前,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检测鉴定为疑似疫木的,应将样品送至国家级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样品检测鉴定完毕后,应及时对样品进行销毁处理,并登记填写《样品销毁清单》,做好建档留存工作。

第四章   

第十 各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要严格遵守《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规定,不得隐瞒、捏造检测鉴定结果,不得擅自发布传播相关信息。

第十 本办法所引标准、规程、规范、办法、方案及有关规定,均以最新公布版本为准。

第十 本办法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疑似疫木送检单》

2.《样品销毁清单》



附件1

疑似疫木送检单

送检单位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取样地点

     地(局)     县(分局)          

     林班   小班

海拔


经纬度


取样人


取样时间


树种


树龄


取样部位


样本来源

(树木、接穗、插条、盆景、木材、枝桠、根桩、木片、木制品、媒介昆虫活体)

林分组成


感病症状


样品编号

                                

                         

      

(送检单位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附件2



样品销毁清单

序号

样品编号

数量

检测结果

批准人

执行人

时间

地点

备注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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