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小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6月28日正式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199号)等文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通过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方式加强湿地保护工作。为确保湿地保护小区建设规范有序开展,起草制定了本《办法》。
二、制定过程
2020年11月自治区林草局湿地管理处组织相关人员赴江苏省和安徽省开展湿地保护小区工作调研,为我区湿地保护小区建设提供了依据和参考。2020年12月,在调研基础上组织起草了本《办法》。相继征求了林草局各相关处室、自治区退耕还林还草还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地州市、县市林草主管部门意见建议,各县市林草局征求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意见,并按照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2021年4月,对本《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建议。2021年5月18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第15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湿地保护小区是为加强湿地资源保护、保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充分发挥湿地综合效益、服务于地方生态建设而予以保护管理的湿地区域。本《办法》共16条,包括制定依据、定义、重要意义、设立条件等内容。
(一)明确了保护主体、湿地保护小区申报条件和程序。湿地保护小区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建立或撤销。申报条件有6条,设立程序包括申报、审查、公示、批准。
(二)明确了如何建设与管理。编制《湿地保护小区建设方案》,设立界碑、界桩和标示牌。组织实施植被恢复、微地形改造、水系贯通、生态疏浚、污染防治、水土保持、驳岸修复、生态系统构建、科普宣教、生态监测、生物灾害防控等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各地应加大湿地保护小区保护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小区的保护和建设,同时落实奖惩机制。
(三)明确了湿地保护小区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原则等。湿地保护小区在保护和发挥湿地生态功能的基础上,可以利用资源优势开展生态体验、生态旅游、科普宣教、示范教育和可持续利用等活动。
上一篇: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
下一篇: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