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小区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5-10-10 12:32:34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第一条为加强新疆湿地保护修复,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实施方案》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湿地保护小区是指面积较小,由县级行政机关批准保护的具有完整生态系统湿地区域,或者在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以外的生态区位较为重要的湿地保护区域,或者是由于历史文化、人文、自然或传统等因素自发形成的具有一定生态价值的湿地保护区域。

第三条湿地保护小区是湿地保护体系的组成部分和补充完善,建设湿地保护小区能够充分发挥湿地生态功能,科学保护和修复小面积、碎片化的湿地,进一步提高湿地保护率,对于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域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条湿地保护小区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之内的,服从生态红线管理要求。禁止将基本农田、基本草原、国家级公益林等划入湿地保护小区。

第五条湿地保护小区建设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湿地保护小区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建立或撤销。

第七条设立条件

(一)湿地区域面积原则上在8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湖泊湿地、沼泽湿地、人工湿地,或宽度在10米以上、长度5公里以上的河流湿地;

(二)在生态景观、人文景观、生物多样性、科普宣传、示范教育、科学研究等方面具有一定价值的湿地;

(三)拟建湿地保护小区内湿地面积比例不低于总面积的50%,并能基本保持该湿地生态功能有效发挥或特有保护对象的有效保护;

(四)拟建湿地保护小区内的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五)拟建湿地保护小区不得与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保护地范围重叠和交叉;

(六)湿地保护小区应明确保护管理主体,应当为所在县(市、区)各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土地权属机构、社会团体或法人。

第八条设立程序

(一)申报。所在地保护管理主体对照设立条件和有关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向所在县(市、区)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查。所在县(市、区)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初审合格的,由林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现场踏勘形成审查意见报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公示。审查通过后,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对湿地保护小区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湿地类型、面积和四至界限等,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批准。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小区建设管理,地州市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小区指导监督工作。

第九条申报材料

设立湿地保护小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拟建湿地保护小区申报书;

(二)拟建湿地保护小区范围、边界矢量数据及土地利用现状图;

(三)拟建湿地保护小区图片资料或影像资料;

(四)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湿地保护小区土地权属证明以及相关权益人同意纳入湿地保护小区管理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湿地保护小区命名

县(市、区)+湿地名+湿地保护小区;

第十一条建设管理

(一)编制《湿地保护小区建设方案》;

(二)设立界碑、界桩和标示牌;包括湿地保护小区名称、湿地类型、面积、范围、批准文件等文字描述及分布图、保护目标、责任主体、设立单位等;

(三)依据《湿地保护小区建设方案》,结合湿地资源情况和本地政府财力和技术力量,组织实施植被恢复、微地形改造、水系贯通、生态疏浚、污染防治、水土保持、驳岸修复、生态系统构建、科普宣教、生态监测、生物灾害防控等湿地保护修复工程。

(四)各地应加大湿地保护小区保护建设的支持力度,自治区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方面对湿地保护小区予以支持。

(五)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小区的保护和建设。

(六)落实奖惩机制,对当地政府部门积极性高、湿地保护小区建设质量好的给与资金支持,对于责任落实不到位、重视不够的给与调减资金。

第十二条湿地保护小区在保护和发挥湿地生态功能的基础上,可以利用资源优势开展生态体验、生态旅游、科普宣教、示范教育和可持续利用等活动。

第十三条湿地保护小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制定生态保护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边水体、植被、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第十四条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在湿地保护小区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围)垦、填埋湿地等;

(二)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

(三)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四)引进外来物种;

(五)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第十五条湿地保护小区的撤销、更名和范围调整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628日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由自治区林草局负责解释。